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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之外,运动早已成为孩子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孩子们满怀热忱地投入体育运动、强健体魄,伴随而来的身体对抗与意外风险,也在所难免。一旦孩子受伤,泪水与伤痛之外,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呢?

近日,上海电视台深度报道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涉未成年人体育伤害案件。这其中究竟有哪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足球兴趣课

学生受伤索赔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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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一所中学的足球兴趣课上,小涵守门、小华踢球。小华控制着足球,有准备射门的趋势;小涵是守门员,正在进行防守,在攻防之间,小华踢球踢到了小涵的手腕,双方同时倒地。小涵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手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涵父母遂将小华以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涵认为,学校没有及时安排送医,且教练只具备基础初级的教练员资格,原告小涵受伤是因为同学的踢球行为直接导致,他要求学校和被告小华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学聘请的教练只具备D级足球教练员证书(具备执教8岁及以下儿童球员的能力),且其未熟练掌握扑球技术、未全面摸底学生情况并结合自身和学生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因此,判令学校承担30%的责任即6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郭丹:

本案适用了自甘风险原则,故被告小华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涵平时课后会和同学一起在社区足球场自发组织踢球活动,家长对此知晓,案涉课程是自愿报名参加的兴趣课,原告小涵参加案涉兴趣课有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在课程当中多次自愿担任守门员,教练也进行了基本的指导和风险提示。最后导致原告小涵受伤的行为,是正常的足球运动行为,同学在里面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少年篮球比赛

遭违体犯规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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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青少年篮球比赛过程中,小远准备上篮时,被小虎从背后撞击导致小远受伤倒地。事发后,小远被立刻送医,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小远的父母索赔协商多次拉扯无果后,将小虎和小虎父母以及赛事相关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就本案情形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各执一词。法官张家伟对事发监控进行了逐帧复盘,还查询了国际篮联中“违体犯规”所列举的情形:包含非法抢球时造成过度接触和在快攻末端从身后或者侧方犯规阻止得分等情形。当时在场裁判也根据两条规则的规定,吹罚了小虎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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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张家伟:

持球进攻的时候,在进攻队员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从背后去撞击进攻队员,确实容易造成受伤的。结合现场裁判吹罚违体犯规以及专家证人认为小虎犯规动作可构成夺权犯规等意见,最终我们认定小虎的犯规行为是属于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最终,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虎父母共同赔偿原告小远21万余元。被告方随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两起案件,两份判决,看似结果迥异,实则共同勾勒出了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完整轮廓:一边是鼓励拼搏、接受合理冲撞的竞技场;另一边则是对规则意识的敬畏,和对教育保护职责的严厉审视。衷心希望所有运动都能回归快乐与健康,让每一次起跳和扑救,都远离本不该发生的伤害。

线索来源丨未家庭

来源丨上海电视台

文字编辑丨刘佳月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