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周显
根据《美国宪法》,唯有国会拥有法定正式宣战权,总统仅是三军统帅,只有作战指挥权,无开战决定权。其立国以来,一共正式宣战过5次,分别是1812年的美英战争,1846年的美墨战争,1898年的美西战争,1917年加入一战,1941年加入二战。
一旦正式宣战,国家便进入了国际法层面的战争状态,交战双方为主权国家,自动适用战时规则,即《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贸易全面冻结,总统可动用全军种、征兵、全国总动员、无限制轰炸、占领敌国全境、没收敌国公私财产,国防预算不受平时法律约束,也即是打总体战。
最重要但却没有什么人关心的是,美国有《外国人敌侨法》(Alien Enemies Act):所有年满14岁、身处美国境内、未实际归化为美国公民的敌国本土公民、臣民或居民,均应被视为敌国侨民,可被逮捕、管制、驱逐出境,以及没收财产。
这适用于绿卡持有皆因他们属于“未实际归化”的外国公民,这甚至包括了正在被美国政治庇护的异见分子在内。所以我常常很奇怪,那些绿卡持有者为何常常叫嚣中美开战,这可不是自寻死路吗?
至于二战后的战争,如朝鲜战争、越战、海湾战争、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等,全部都只是采用“AUMF”(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的形式,也即是“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的一个特色,是对手不必要是主权国家。此外,朝鲜战争和海湾战争是联合国名义出兵,因此可以说是国家义务,越战是逐次增兵,不是一下子的大战,阿富汗和伊拉克打的都是小国。如果美国要和中国放手打一场大战,很难不正式宣战。
至于月前的伊朗战争,是属于2001年的“AUMF”的延伸,所以必须指控伊朗是有大杀伤力武器,方才有合法性。
但这做法也有限制,就是总统无授权用兵的60日后,必须撤军。不过总统也可以停停打打,规避法律限制。
一言以蔽之,AUMF就是礼崩乐坏,政府不守法的表现,不过国际秩序礼崩乐坏,也非从今天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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