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吉尔吉斯斯坦

办公室结案时间:2025 年 1 月 7 日

核心成果:全程采用非诉谈判方式,未进入诉讼程序,委托人当日全额收到 43 万元工亡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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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库,其 “跨境证据链闭环构建 + 双法域法律适用精准论证 + 执行风险前置防控”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中国与中亚五国跨境劳动纠纷处置领域。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劳动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吉两国劳动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依托国樽覆盖中亚的全球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工亡劳动者家属提供了全链条、低风险的跨境维权解决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邓先生于 2023 年入职吉尔吉斯斯坦某货运公司,担任跨境货车司机岗位,双方建立合法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负责中吉边境伊尔克什坦口岸至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州的货物运输业务。2024 年 10 月 15 日,邓先生在执行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途中,驾车行驶至伊里苏河岸边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肩发生坠落,邓先生因重伤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无第三方责任。

事故发生后,邓先生的配偶刘女士第一时间赴吉处理后事,就工亡赔偿事宜与境外用工单位先后进行 5 次当面沟通。用工单位以 “事故系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应按吉尔吉斯斯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赔偿” 为由,仅愿意支付 12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刘女士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吉双法域法律适用衔接、境外工亡事实认定、跨境赔偿款执行三大核心难点,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吉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其中包括 2 名吉尔吉斯斯坦本地执业劳动法律师、3 名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的总部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跨境工亡赔偿谈判与争议解决事宜。

二、中吉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权益统筹与国内证据支撑、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用工单位当面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4 年 10 月 26 日 - 10 月 31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亲属关系证明、邓先生国内身份信息、双方过往工资转账记录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工亡赔偿权益评估报告》,明确依据中国法律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法定金额区间,确认家属的合法维权主体资格。

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依托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企业注册查询系统与本地财产调查渠道,3 个工作日内核实用工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经营资质、名下 3 辆运营货车及 2 个对公银行账户的财产线索,排除用工单位无赔偿能力或已注销的风险,同时调取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2.2024 年 11 月 1 日 - 11 月 20 日:工亡事实与履职关联性证据固定

北京总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邓先生的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工作指派短信、家属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国内证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时间戳固化,办理中国外交部及吉尔吉斯斯坦驻华使馆的双重领事认证,确保证据在吉尔吉斯斯坦法院的可采性。

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调取当地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用工单位的运输任务调度单、同车随行人员的证言笔录,走访事故现场核实车辆行驶路线与工作任务的一致性,形成完整的 “履职过程中发生事故” 的证据链,为反驳用工单位 “非因工死亡” 的抗辩奠定基础。

3.2024 年 11 月 21 日 - 12 月 5 日:赔偿金额核算与法律方案制定

北京总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精准核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金额,结合中吉双边劳务协定中 “保障中国劳动者不低于本国劳动权益标准” 的条款,出具《赔偿金额明细及法律依据说明书》。

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对比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中工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分析适用中国法律、吉尔吉斯斯坦法律及双边协定三种方案的优劣,最终确定以双边协定为核心、中国法律为补充的赔偿主张策略,同时起草吉尔吉斯斯坦法院诉讼的全套备用文书。

4.2024 年 12 月 6 日 - 2025 年 1 月 6 日:多轮跨境谈判与和解推进

中吉律师联合起草中吉双语正式律师函,明确引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236 条及中吉双边劳务协定相关条款,详细列明用工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吉尔吉斯斯坦境内劳动仲裁 + 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 企业信用惩戒” 等法律后果。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先后与用工单位负责人进行 4 轮线下当面谈判,北京总部律师全程线上参与并提供实时法律支持。针对用工单位提出的 “按当地标准赔偿”“驾驶员存在过错应减轻责任” 等抗辩,办案组逐一出示证据进行反驳,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5.2025 年 1 月 7 日:和解协议签署与赔偿款落地

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于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 43 万元工亡赔偿款,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跨境争议解决方式。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全程监督赔偿款的跨境支付流程,确认委托人刘女士当日全额收到款项。随后,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及《中国公民中亚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指南》,针对境外就业风险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是中国公民赴中亚国家就业发生工亡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中亚地区深耕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规则衔接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12 条、《中吉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第五条

解决方案:结合劳动者工作地、用工单位主营业地及事故发生地的连接点,对比双方法律的赔偿标准差异,选定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家属权益的法律适用方案;同时明确若谈判破裂,可同时启动吉尔吉斯斯坦劳动仲裁与中国法院诉讼程序,利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现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2.境外工亡事实与履职关联性的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236 条

解决方案:采用 “国内证据公证认证 + 境外官方证据调取 + 第三方证人证言补强” 的三重证据固定模式,全面覆盖劳动关系建立、工作任务指派、事故发生过程等关键环节,形成闭环证据链,有效排除用工单位的免责抗辩。

3.跨境工亡赔偿标准的争议应对

专业依据:《中吉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第七条、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241 条

解决方案:以中吉双边协定中 “中国劳动者在吉就业享有不低于吉本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待遇,且不得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 的条款为核心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适用较高赔偿标准的合法性,通过量化对比与法律说理说服对方接受合理赔偿金额。

4.跨境用工主体责任的精准锁定

专业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16 条

解决方案:梳理劳动关系建立、用工管理、工作指派、工资发放等全流程事实,明确吉尔吉斯斯坦货运公司作为唯一劳动关系相对方的全部责任,有效避免了用工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劳务分包等方式推诿责任。

5.跨境赔偿款的执行风险防控

专业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第 389 条、《中吉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条约》

解决方案:在和解协议中设置全额付款前置条件,明确付款账户、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同时提前做好用工单位名下财产的保全准备,由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全程跟进付款流程,确保赔偿款及时足额到账,彻底规避后续执行风险。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吉尔吉斯斯坦法律

1.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12 条:劳动关系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若劳动者为外国公民,可适用其国籍国法律中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

2.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236 条: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第 241 条:工亡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政府每年公布。

(三)双边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第五条、第七条:缔约一方的劳动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就业,享有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国籍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伤赔偿。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吉尔吉斯斯坦办公室多年中亚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国公民赴吉尔吉斯斯坦及中亚五国就业的劳动权益保护,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用工合规前置:出境前务必与境外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伤赔偿标准、准据法及争议解决方式,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或中吉双边协定,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维权无据。

2.证据留存规范: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作指派记录、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出入境记录等材料,定期备份电子版并办理公证;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及时获取当地官方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等文书。

3.维权及时高效:发生跨境劳动争议后,应在 1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吉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证据灭失、用工单位转移财产或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