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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津南区。13岁男孩小张过马路被代某驾车撞伤,致腰3、4椎体压缩骨折(九级伤残)、6根肋骨骨折(十级伤残),住院12天。交警认定代某全责。肇事车在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小张法定代理人委托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起诉,索赔2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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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每天只应给25元(原主张50元)。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非医保不赔”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扣减不支持;营养费每天50元符合天津司法实践。法院认定小张合理损失27.6万余元:医疗费6969元、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9019元、残疾赔偿金24.2万元、精神抚慰金1.05万元、鉴定费3140元、交通费500元。判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赔偿19.1万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8.5万元,合计27.6万余元。代某个人不承担赔偿,仅负担案件受理费1683元。判决已生效。

本案警示:保险公司扣非医保须举证;未成年人伤残应充分主张精神抚慰金;发生事故及时委托律师维权。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