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APP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用于个性化推送的侵权案件,案号为(2021)京0491民初5094号。该案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对规范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01
案例背景
案件基本事实与诉讼经过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运营某英语学习网站及两款相关APP。2021年1月,原告罗某的手机号码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被该公司通过线下合作体验店收集并创建了账号。
2021年1月20日,罗某在登录该网站和APP时,系统弹出问答界面,强制要求填写“职业”、“学习目的”、“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用户画像信息,且未提供“跳过”或“拒绝”选项,不填则无法完成注册和登录。罗某认为,该平台未告知个人信息收集政策,强制收集其用户画像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推送,并超范围使用,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29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罗某的核心诉求。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裁判要旨
1. 判断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可以参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并结合合同的类型、内容等作出认定。如果不处理有关信息将使合同约定的基本功能服务或者用户自主选择的附加功能服务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属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反之则不予认定。
2. 在收集用户画像的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网站或者软件登录注册界面收集该信息,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属于用户非自愿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用户主张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
办案难点
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科技公司以“自动化决策推送信息”为由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是否属于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围绕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了深度释法:
1. “合同所必需”的严格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只有“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情形,方可豁免用户的单独同意。法院参照《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指出学习教育类APP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在线课程视频流及相关图文、视频等信息。收集“职业”、“学龄阶段”等用户画像信息,并非实现该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要素,亦无证据表明用户主动选择了依赖这些信息的附加功能。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构成法定例外情形。
2. “默认同意”的无效性判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本案中,涉案APP在首次登录时将提交用户画像信息设为唯一途径,未设置“跳过”或“拒绝”选项。这种产品设计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导致用户在非自愿状态下被迫勾选同意。法院认定,此种“捆绑式”获取的同意不符合“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法定要件,不产生取得个人同意的法律效力。
3. 举证责任与侵权认定
在缺乏合法授权且不属于法定例外的情况下,被告未经同意收集并处理罗某的用户画像信息,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04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与司法立场
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提供清晰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处理并删除罗某名下两部手机号码及其关联的用户画像、账号密码、订单等全部个人信息,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及取证费共计人民币2900元。
该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鲜明立场:坚决捍卫“告知—同意”这一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规则,严厉打击披着“算法推荐”外衣强制过度收集数据的行业潜规则,切实保障公民的数字人权。
05
案例启示
本案作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合规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 确立“最小必要”原则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履行合同所必需”不能由企业单方面随意扩大解释,必须受限于APP的基础核心功能。超出基础功能的个性化推送,必须获得用户的独立、自愿授权。
• 否定“霸王条款”式的UI设计:警示互联网企业在产品设计上,必须为用户提供合法的拒绝路径(如“跳过”按钮)。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手段变相强迫用户让渡隐私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意并承担侵权责任。
• 推动行业合规治理:该案入选“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有力倒逼了各大互联网平台开展隐私合规自查,推动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化。
(注:以上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网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丁秋景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借款纠纷、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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