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上海市培育交通物流经营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自2026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要素保障、仓储智能化升级、多式联运衔接设施与流程优化等多个维度,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供明确的规划导向、用地支持和资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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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加强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围绕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等方面,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在铁路场站、内河港区、机场等交通枢纽建设物流中心或多式联运基地项目,以及货运枢纽与集疏运服务软联通、运营管理优化等项目,指导交通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支持。

方案提出,完善交通物流仓储设施规划及用地保障。围绕交通物流仓储设施规划,加强配套用地保障。对本市国家级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符合条件的划拨等多方式保障物流用地。合理进行物流仓储用地绩效评价,引导各区以物流强度为导向设置考核指标,改变以单一经济效益标准衡量物流仓储用地绩效的方式。

方案提出,推动仓储物流设施智能化升级。强化对仓储物流设施智能化与数字化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相关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高标仓。对符合要求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支持其借助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拓宽融资路径。

原文分享:

上海市培育交通物流经营主体实施方案

支持物流企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巩固强化上海“五个中心”战略地位、增强双循环战略链接节点的重要支撑。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培育交通物流领军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01 建设交通物流企业梯度格局

1.构建交通物流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格局。以培育一批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的现代交通物流企业为导向,分类制定遴选标准,组织开展企业摸底调查,构建成长型、骨干型、领军型交通物流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格局。加强分类指导,引导成长型企业提升冷链、大宗、大件、危险品等细分领域和干支仓配一体化服务能力,鼓励骨干型企业提升跨区域、全方式、全流程综合物流服务能力,推动领军型企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协同生产性企业“走出去”,提升全球网络覆盖和接取送达服务能力。(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02 增强货运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2.加强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围绕基础设施及装备硬联通、规则标准及服务软联通、建立健全一体化运营机制等方面,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在铁路场站、内河港区、机场等交通枢纽建设物流中心或多式联运基地项目,以及货运枢纽与集疏运服务软联通、运营管理优化等项目,指导交通物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支持。利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契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支持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国际国内物流企业参与本市物流基础设施和市场建设,充分激发本市物流市场活力。(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3.完善交通物流仓储设施规划及用地保障。围绕交通物流仓储设施规划,加强配套用地保障。对本市国家级物流枢纽、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支持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符合条件的划拨等多方式保障物流用地。合理进行物流仓储用地绩效评价,引导各区以物流强度为导向设置考核指标,改变以单一经济效益标准衡量物流仓储用地绩效的方式。结合上海东站规划建设,引入社会物流企业,研究预留场地利用方案。支持物流企业在机场及周边规划布局国际跨境邮件快件、食品冷链、电子芯片等高时效、高价值商品物流仓储设施。(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03 鼓励交通物流企业运输工具更新

4.支持货运企业淘汰更新老旧营运货车。深入推进本市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协同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补贴政策,强化政策引导与市场激励并重,引导交通物流企业优先购置新能源货运车辆。优化布局建设新能源货运车辆补能设施,提升覆盖广度与使用便利度。根据国家“双碳”目标要求和本市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完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助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支撑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5.支持港航企业更新换代老旧营运船舶。落实国家“两新”政策要求,推进本市营运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对上海港籍的老旧营运船舶开展报废更新工作,并结合船舶航行区域(内河、沿海)、动力类型及更新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04 促进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

6.支持拓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支持拓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指导协调港口、铁路和船公司等企业,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海铁联运综合物流成本;支持联运平台公司更好发挥市场揽货作用,拓展海铁联运腹地市场。鼓励船公司等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海铁联运全程运输提单。协调海关、海事等部门,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等货物通过海铁联运“一箱到底”。支持海铁联运物流骨干企业,加快推进运输方式间信息数据集成整合,向多式联运信息集成服务商转型。根据国家和本市发展任务,调整完善海铁联运扶持政策。(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支持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体系。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引导航运集疏运结构优化,提高水水中转比例,推动构建高效、畅达、绿色集疏运体系,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重点鼓励发展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以及“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05 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创新发展

8.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项目创新。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政策支持,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形成新模式、新业态、新动能,提升“三化”水平,推动建成现代航运服务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加快融入全球航运治理体系。(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9.支持物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支持物流企业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对既有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全链条节能减排整体效能。鼓励企业优先选用电力、甲醇、液化天然气、氢燃料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夯实绿色低碳运输基础。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航运企业优先使用码头岸电资源,推动物流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0.完善交通物流数字化转型激励机制。鼓励交通物流数字化企业参与物流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创新实验室以及数据要素×大赛等数据要素创新应用工作,择优给予政策或资金倾斜;鼓励交通物流企业依托区块链基础设施(及货运MaaS平台),推动交通物流数据上链共享与交互,强化业务流程衔接协同,实现降本提质增效。支持各类企业和机构利用区块链基础枢纽节点和共性服务开展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开展区块链与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融合应用,实现可信数据采集和流通、场景扩围提质放量,赋能产业发展。(市数据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11.强化新质生产力培育支持力度。引导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物流领域加快应用,鼓励物流企业部署无人配送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装备。支持工业物流企业搭建物流信息平台,鼓励企业面向制造业搭建集成产品数据、供应商资源、仓储物流等关键要素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按照核定项目总投资给予相应比例资金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推动仓储物流设施智能化升级。强化对仓储物流设施智能化与数字化改造的扶持力度,鼓励相关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高标仓。对符合要求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支持其借助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拓宽融资路径。(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

06 提升交通物流政务服务能力

13.推进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工作。支持本市道路运输企业开展TIR跨境公路运输业务,积极开拓“一带一路”国际市场。(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14.完善国际航空货运网络并争取航权支持。支持航空公司、物流集成商加大在上海全货机运力投入,提高货运航线网络全球通达性,争取提升浦东国际机场货运航班白天时刻比例,争取加大洲际航权配置。(市交通委)

15.加强供需对接。依托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工业物流、交通物流降本增效融合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搭建供应链上下游业务合作和供需对接平台,推动运输物流组织对接,带动交通物流企业积极参与供应链上下游协同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联,进一步实现交通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6.加强物流专业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支持物流企业参与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大力培养物流行业专业人才。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和虹口区,提供优秀毕业生租金补贴和人才公寓优惠入住、中高层人才奖励和租金补贴、外地来沪工作人员安家费等,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浦东新区和临港新片区用好特殊功能区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端航运服务人才提供永久居留推荐“直通车”、长期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等服务。(市交通委)

17.完善物流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

18.构建交通物流企业培育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提供政策指导、供需对接、用地供给、数据服务等精准支持,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对实施工作跟踪评估,动态优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各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堵点卡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数据局)

本方案自2026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方案涉及的具体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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