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三次修订稿)》,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与中国巨石在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领域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回复报告明确,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已制定以资产重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并将履行期限延至2031年5月。
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及整合时间安排逐步明确
回复报告显示,中材科技与中国巨石的同业竞争问题源于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两材重组”,具有客观特殊性。2017年,中国建材集团及中国建材股份曾出具承诺,计划在3年内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解决同业竞争。但由于涉及沪深港三地多家上市公司及境内外法律法规要求,解决方案的论证和实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分别于2020年12月、2022年12月、2024年12月三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2年,将解决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
2026年5月,中国建材集团及中国建材股份进一步明确,基于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审慎分析,拟采用资产重组方式解决同业竞争,并再次申请延期5年履行承诺。该事项已通过中材科技董事会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新的解决期限至2031年5月。
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相关要求
针对问询函提出的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回复报告指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
首先,除与中国巨石在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外,中材科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他主要产品中不存在同业竞争。该同业竞争源于国有股权划转的特殊原因,中国巨石的玻璃纤维业务收入、毛利占中材科技的比例超过30%,构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其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就解决同业竞争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拟采用资产重组方式,承诺有效期至2031年5月,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同业竞争,回复报告强调,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年产3,500万米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年产2,400万米超低损耗低介电纤维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纤及其子公司,属于玻璃纤维及制品业务范畴,系继续投向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该等情形可视为未新增同业竞争。
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无重大舆情
回复报告同时披露,自2025年11月27日本次发行申请获深交所受理至本回复出具日,中材科技及保荐人通过网络检索等方式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未发现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舆情情况,也未出现对本次发行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质疑的情形。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表示,经核查确认,中材科技已存在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相关要求。
中材科技同业竞争承诺及延期情况梳理
时间承诺主体主要内容解决期限审议情况2017年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自承诺出具日起3年2020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第一次延期履行承诺延至2022年12月经董事会、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第二次延期履行承诺延至2024年12月经董事会、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12月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第三次延期履行承诺延至2026年12月经董事会、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年5月中国建材集团、中国建材股份明确采用资产重组方式,第四次延期履行承诺延至2031年5月(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年)经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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