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统一办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受害人因伤但未致残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了第一项规定的赔偿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 受害人死亡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的精神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因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除赔偿上述款项外,还应当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四、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按照每天20元至30元的标准计算。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20元至30元的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可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七、交通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出租车、自行驾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过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属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视具体情况确定。

对不合理的交通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八、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九、营养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和伤者的病情及伤残情况确定,按照每天10元至20元之间确定。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无劳动能力或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可以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被抚(扶)养人为数人,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十一、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当事人可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标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受害人要求以其伤残等级确定其残疾赔偿金的,其中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

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可以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增加。他处伤残为二至五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5%;他处伤残为六至十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3%;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十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民政企业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同一种类的国产普通适用器具有多种不同价格的,以中间价格的产品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分期更换费用可以确定的,可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价格标准计算,判决一次性支付。

十三、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确定并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死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根据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如构成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2000元;九级的,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20000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按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受害人没有因伤致残,一般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抚慰金,但是如果伤害结果在受害人的身体的重要或显要部位(如脸部)留下疤痕,亦应根据伤情酌定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十四、本意见涉及的内容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来源:天水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