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年6月6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看守所内,看守所管教民警和东海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正在对拘役服刑人员曹某、高某进行一场特殊的警示教育,能临时离所回家陪孩子高考的二人心情很是激动。
6月5日,东海县看守所向驻所检察室报送了拘役罪犯曹某的临时离所申请。驻所检察官收到申请后,调查了解到今年4月23日,曹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曹某女儿是一名复读生,2025年高考遗憾落榜,经过一年苦读,今年模拟成绩稳超一本线。为不影响孩子备考,曹某入所前一直谎称在外处理公司事务。眼看高考临近,他唯恐自己缺席导致孩子心态波动、再度失利,于是申请出所陪考。
2
考虑到高考对考生和家庭的特殊意义,驻所检察官当天即对县看守所全体拘役服刑人员开展全面排查,筛查出另一名拘役服刑人员高某的女儿也将参加今年高考。
高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其女儿成绩优异,多次模拟考试稳超一本线。自高某入所后,妻子独自在学校周边租房陪读,懂事的女儿强忍压力、安慰母亲,背地里却多次偷偷落泪。对此,高某内心备受煎熬。
3
先上法条。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这是刑法的规定。可以说,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那么,现实呢?
4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但司法实践中,监管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对该条适用往往有所顾虑,拘役罪犯“回家权”未得到充分重视和保障。
长期以来,拘役罪犯“回家权”处于“沉睡”状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害怕罪犯回家后脱逃不归;二是担心罪犯回家期间肇事肇祸;三是无具体细致操作规范,担心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出现“公权私用”现象。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夏等地立足检察职能,促进刑法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权’相关条款的落实落地。”这是202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光月在作客“最高检厅长”访谈时讲的。
王光月还介绍了一个案例:拘役罪犯陈某是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公司面临倒闭危险,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采纳县检察院的建议,批准陈某离所回家一天。陈某出所后,不仅结清了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补缴税款,还签订了加盟、供货合同,稳定了企业经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出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执行。被拘留人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行政拘留也可以暂缓执行。
7
这些规定虽好,但要真正落实,看来宣传还是关键。
2026年6月9日,星期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