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贵州某地,一起“重婚罪”的判决,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
当事人苟某菊(化名),其“犯罪事实”,令人唏嘘不已。
2008年,刚刚16岁的她,正在读初二,有一天,被父亲谎称“带你赴宴”,送到了一个陌生大叔家里,该黄姓大叔,比苟某菊大18岁。
父亲和黄家,此前有经济纠纷,女儿苟某菊的终身,成了父亲给黄家的“赔偿金”。
“如此婚姻,分明是拐卖,而且是明显低于法定年龄的童婚!”
此后数年,苟某菊一直处于黄家人尤其的婆婆的严密监控之下,还经常遭受“黄大叔”的酒后家暴。
未满18岁的她,和“黄大叔”接连生了两个儿子。
2012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苟某菊,和老态可掬的“黄大叔”,正式登记结婚。
“我舍不得孩子,孩子太小,我不忍心逃离;领证结婚,是为了孩子能够上学。”
又过了几年,孩子已经稍大,苟某菊实在忍无可忍,加上婆婆的监控稍有宽松,她找个机会逃出这个魔窟,在其他地方,找个和自己两情相悦的男人,结婚成家。
然而这一切,却换来了“重婚罪”的判决!
非但如此,苟某菊之前的“丈夫”黄大叔,还不依不饶,向她索要高达35万的赔偿金!
这样的魔幻现实,居然发生在当今,令人无语。
也许,我们不妨翻开一本针对几十年前此类状况的研究著作:当代旅美历史学家马钊的《弃夫潜逃》。本书还有个副标题:战时北平底层妇女的生活与犯罪(1937-1949)。
苟某菊的情况,不妨和书中谈到的一些“重婚罪”,比比看。
在书中讲述的抗战和民国末期,北平虽然相对比较安定,但也受到全国的多年战乱影响。
北平在1937年前,是全国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城市,时至今日,清华北大依然是国内高校的翘楚。
其中一些二十多岁的女学生,都按照家人的安排,早就有了婚约。
还有一些高校的女教师、女职员,是有夫之妇,甚至有了孩子。
1937年后,战争迫使北平的多所高校,搬迁到大后方,众多学生和教职员工,也随之南迁。
战争持续多年,家书根本无法传递,不少和家庭长期杳无音讯的女子,年纪越来越大。
出于种种原由,她们在新的地方,和其他男人结婚成家。
1945年,抗战胜利,高校北归,不少在云南、四川等大后方“重婚”的高校女子,也带着新的伴侣,重返阔别已久的北平。
结果发现,昔日的老伴儿,或者订婚对象,依然在人间,一直在等待……
——对这样的“重婚”,有司该如何判决?
确实有些舆论,对此类女子,进行各种责难;
但更多、更大的声音,则设身处地,对其充满同情。
原先的丈夫或者未婚夫,有的自己想开了:
我既然爱她,就应该成全她,她现在已经有了稳定的家庭,我不该再去打扰。
也有个别男人,钻了牛角尖,甚至声称要采取法律之外的极端手段。
从相关有司,到社会贤达,主流声音是“君子成人之美,反对暴力解决”,尤其是,要对当事女性及其新的家庭,予以保护。
“这是从晚清的秋瑾那一代人,到新文化运动,所累积的成果。封建的裹脚布,逐渐被历史淘汰。”
——相比之下,苟某菊的“原先婚姻”,其实根本不成立:16岁被父亲哄骗甚至“拐卖”,婚后长期遭受家暴,这段“婚姻”自始至终都违背其意愿。
逃离火坑之后,恋爱结婚,何错之有?难道还要为那个火坑般的非法婚姻,守节一辈子?
“渐行渐远的历史旧事,很多时候,依然是当今和未来的一个参照系。”
书中之言,值得我们思考。
苟某菊“重婚”案,有一些人,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却至今未受追究。
其父在她刚刚16岁时,就把她哄骗到黄家,出卖给黄家。
这分明是拐卖妇女,对亲生女儿下此毒手,更加令人发指。
——即使放在书中谈到的几十年前,“卖女成婚”,也是犯罪,而且会备受各界谴责。
而黄家,明知道苟某菊既未成年,更不情愿,依然把她买下来,将她束缚在家里。
这难道不是非法拘禁?
尤其是那个比苟某菊年长近二十岁的“黄大叔”,让未满18岁的苟某菊,接连为他生了两个孩子。
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这是当代法学界的共识。
即使在书中的时代,作者也谈到了一些北平底层的家庭,在穷苦的乱世,把女儿卖给他人做童养媳。
战乱时期的当局,对其中的很多个案,往往无力顾及、无暇深究。
这是乱世的民生灾难。
何况在1945年抗战胜利后,北平的有司,不少人也在尽力对此纠偏。
包括通过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书,判定“父母卖女儿”、“购买幼女做妻妾”是违法犯罪,应予惩戒。
相比之下,苟某菊所在地区的相关有司,可以说,从2008年坐视苟某菊被卖到黄家,长期不予理会时,就已经严重失职!
“黄大叔”一家,乃至苟某菊之父,早就该出现在被告席上,甚至被关进监狱。
苟某菊一案,发生在贵州某地,有些网友说,那里的一些山村,至今非常落后。
这也许是事实,但不该成为将此荒诞之事“合理化”的借口。
尤其是,类似的地区、类似的个案,究竟还有多少?
或许,苟某菊还是其中的幸运者,毕竟其遭遇,能够被曝光、被大家看到。
这不禁令人联想到,书中结合1937-1949年北平底层妇女的种种状况,所得出的概括结论:
“北平是那个时代,最为安定、繁荣,平均文化水平最高的大城市,很多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都有明文可依,而且自‘五四’以来,积累了丰厚的判例,官民各界也有充分共识。”
“但即使这样,依然有很多具体的个案,令人扼腕长叹,众多鲜活的女性个体,其最基本的权益、最底线的人格保障,都依然是空中楼阁……”
——这样的状况,在当时也许“情有可原”,但在21世纪已经过了四分之一的当今,就未免令人出离愤怒!
“妇女底线权益,依然任重道远。”
书中对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概述,放在今天,依然堪比一座常鸣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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