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46岁独居留守盲人军属,在家中惨遭同村晚辈杀害,男子为实施奸淫,用木棒两次猛击其头部,在厨房将其侵犯,事后将尸体抛入粪坑,清理现场销毁证据,法院一审判其死刑,男子辩称自己和被害者是情人关系,不存在侵犯行为,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赵某是一位双目失明的中年女性,时年46岁,她的丈夫和儿子长年在外,儿子更是一名现役军人,她独自一人留守家中,是典型的留守妇女、军人家属。
尽管生活不便,但她性格开朗,与邻里关系和睦,然而,她不会想到,一场灭顶之灾正在黑暗中向她逼近。
事发当晚23时许,同村男子郑鑫在村民魏勇家帮忙干活结束,他驾驶摩托车搭载哥哥回家,途经赵某家附近时,郑鑫心中陡然生出一个邪恶的念头。
他认识赵某,论辈分,赵某还是他的长辈,但此刻,他心中只剩下兽欲,他萌生和赵某发生关系的念头。
回到家后,郑鑫没有立即休息,他洗完脚,换上一双棕色的棉拖鞋,这个看似平常的动作,后来却成了将他与罪恶现场联系起来的铁证,随后,他悄悄出门,步行返回赵某家。
来到赵某家门外,他听见屋内传出谈话声,原来是2位邻居正在赵某的烤火房里陪她聊天,郑鑫不敢进屋,便悄悄躲进了赵某家屋外的厕所里,屏息等待。
深夜的山村,时间仿佛过得很慢,终于,2位邻居告辞离开了,赵某摸索着送别邻居后,并没有立刻回屋睡觉,她惦记着鸡圈里的鸡还没关好,便摸索着走向屋旁的鸡圈。
躲在暗处的郑鑫,看到了独自站在鸡圈旁的赵某,觉得时机到了,但他心里也在盘算:赵某虽然眼盲,但毕竟是成年人,如果强行施暴,她必然会呼喊反抗,一旦惊动他人,自己的丑行就会暴露。
于是郑鑫在附近找到一根木棒,悄无声息地绕到正背对着他、毫无防备的赵某身后,没有犹豫,他抡起木棒,朝着赵某的后脑勺狠狠砸了下去!
赵某遭到重击后本能地发出叫喊,郑鑫上前,一把抓住受伤的赵某,将她从鸡圈旁拖拽进旁边的厨房,厨房地面冰凉,赵某在剧痛和恐惧中挣扎、翻身,嘴里仍在发出痛苦的声音。
这声音在郑鑫听来无比刺耳,他害怕极了,也凶残极了,为彻底制服赵某,他再次举起木棒,朝着赵某的头部猛击,木棒与颅骨碰撞的沉闷声响,伴随着一个无辜生命的绝望。
终于,厨房里安静了,赵某躺在血泊中不再动弹,郑鑫确认她已无法反抗后,在厨房冰冷的地面上,对奄奄一息的赵某实施了侵犯。
兽行满足后,郑鑫冷静下来,他去探赵某的鼻息,发现“赵某没有了呼吸”,一条人命在他手下消逝了,但他想到的不是恐惧和悔恨,而是如何掩盖罪行。
他拖动赵某尚有余温的尸体,从厨房拖到厕所,然后将其抛入了肮脏的粪池中,随后,他返回厨房清扫血迹,带上那根沾满鲜血和脑浆的木棒逃离现场。
两天后,郑鑫来到自家废弃的旧房子处,将作案用的木棒,以及作案当晚所穿的白色裤子,一并点火烧毁,他以为,这样就能让证据灰飞烟灭。
然而,天网恢恢,赵某的失踪很快被亲属发现并报警,警方经调查于厕所粪池内发现了赵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赵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迅速展开侦查,郑鑫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视线,面对警方讯问,郑鑫的心理防线崩溃,在前4次讯问中,他详细地供述了作案经过。
但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郑鑫翻供了,他声称自己与赵某是“情人关系”,企图将强奸扭曲为通奸,他甚至具体编造了与赵某在何时何地发生过关系的细节。
然而,其编造的细节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完全经不起推敲,他一会儿说发生过两次,在老房子;一会儿又说只发生过一次,在新房子;时间也有误差。
这些拙劣的谎言,在客观证据和逻辑面前不堪一击,法院一审认定郑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并赔偿丧葬费等共计3.8万余元。
郑鑫不服上诉,理由如下:案件有瑕疵、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证人证言不可信、量刑过重;辩护人还称其前四次供述属坦白,家人愿以新房赔偿,有悔罪表现,请求改判死缓。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可依法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鑫为实施强奸,采用足以致命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完全符合强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其次,翻供与所谓赔偿意愿不能成为免死金牌。
郑鑫在侦查初期作过有罪供述,但后期为逃避惩罚而全面翻供,编造情人关系的谎言,这恰恰证明了其主观恶性深,毫无真诚悔罪之意。
其辩护人提出的家人愿以新房赔偿,并非郑鑫本人已实际履行赔偿,更未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相反,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不谅解。
在罪行如此严重、社会影响如此恶劣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翻供行为和空头支票式的赔偿意愿,完全不足以动摇对其适用极刑的根基。
最终,法院认为郑鑫为实施强奸,持硬木棒两次打击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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