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张春龙、杨先云主编的《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由岳麓书社出版。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为秦楚之际益阳县衙署官方文书档案。其中有一枚木简涉及“女子尊择钱案”,反映了秦代的币制管控,以及秦汉时期《钱律》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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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岳麓书社出版

益阳兔子山九号井中有一枚长46.2厘米、宽2.5厘米的木简,与内容为秦二世元年(前209)诏书的木简同出于J9第③层,其主要内容记载如下:

十月己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己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杀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

意思是:十月己酉这天有人揭发女子尊在交易时选择不接受“行钱”,经过审问确实如举报者说的一致;十天之后的己未这天,益阳守起、丞章、史完三人最终根据刑法杀尊于市,并在市曝尸,满十天后令人将其尸体抛弃于荒冢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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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记载了女子尊因不按照规定使用货币,而遭受杀身之祸并示众的惩罚。根据秦代的法律可知,不接受流通中官方认可的质量差的货币是违法的行为。如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金布律》记载:“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在秦代严苛的刑法之下,百姓不敢违背规定,甚至连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是有罪的。不过,《秦律·金布律》并没有明确说违法的后果,而且从“勿敢异”“毋敢择”的描述来看,《金布律》的内容并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对法律的解释或描述。从上述益阳兔子山秦代木简的案例,我们知道了当时违反这一法律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秦代虽然统一了货币,但实际上因铸造地区、铸造时间的不同,而轻重大小不一。《史记·平准书》在记载秦代货币统一时,也颇无奈地说:“及至秦……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这是因为要在广阔的六国故地上实施新的货币,需要将六国旧的货币全部更换,一些边远的地区更是需要大量新钱,而各地区经济水平、铸造水平不同,因而各地铸造的货币实际尺寸、重量也没有统一。正是由于秦半两钱标准化程度不高,因此需要用法律来约制人们对货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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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汉代,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钱律》(汉初吕后二年(前186)对“行钱”进行规定:“钱径十分八寸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对比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秦律·金布律》与吕后二年(前186)《二年律令·钱律》,我们发现,汉初《钱律》继承了秦代《金布律》,如“择不取行钱”几字与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一致,但经过23年时间之后,汉律在秦律的基础上,对货币管理政策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择不取行钱”的处罚由“刑杀”到“罚金四两”的变化。

实际上,由于秦代统治时间短,加上商业经济不够发达,而且还有布帛等实物货币的使用,因此虽然秦代进行了货币统一,但是秦代湖南地区半两钱发现数量依旧很少。然而,秦代货币政策及相关法律也和其他法律一样,能够在秦代湖南地区严格执行,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就是直接的证明。

本文参考邱建明《益阳兔子山秦代“女子尊择不取行钱”木简研究》(《湖南博物院院刊》第十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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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

978-7-5538-250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益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编著

张春龙、杨先云 主编

内容简介

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简牍,是2013在益阳兔子山遗址九号古井发掘出土,共计479枚有字简、318枚无字简,为秦楚之际益阳县衙署官方文书档案。简文兼存楚文字与秦隶,内容主要是簿籍类文书,涉行政官制、基层设置、人口管理等。其中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诏书木牍,为胡亥继位首月所颁,强调“奉遗诏”继位合法,兼具宽政举措,是现存最早的秦代皇帝诏书简牍实物。这批简牍直观呈现秦楚文字嬗变与制度更替,是研究秦汉之际历史变局的关键材料。此外,井中与简牍同出的砖瓦、陶器和其他材质的器物十分丰富,共存关系明确,是建立益阳及邻近地区考古器物编年难得的实物标本。本书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中宣部简牍高质量整理出版工程项目、湖南省文物保护利用“六大工程”中“湖湘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子项目《湖南出土简牍集成》的成果。

作者简介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益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张春龙、杨先云主编。主编张春龙为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员,长期从事考古发掘和研究工作,主编或编写有《湖南里耶秦简》《湖南出土简牍选编》《湖湘简牍书法选集》等书;杨先云为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副研究员,在《出土文献》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供稿:岳麓书社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周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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