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男子在民宿嫖娼,遇民警查房竟从18楼翻窗躲避,结果失足坠楼,砸穿5楼邻居家屋顶当场死亡,房主夫妇因“凶宅”贬值等损失,将房东、租客、死者家属等6人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意外。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凌晨3时48分,住某小区5栋10层的陈某、姜某夫妇,在熟睡中被一声震耳欲聋的巨响惊醒,夫妻俩慌忙起身查看,发现自家露天平台上的玻璃顶棚被砸出一个直径近一米的大洞,碎玻璃、断裂的钢架散落一地。
更恐怖的是,在满地狼藉中,一个浑身是血的陌生男子趴在地上,一动不动,陈某颤抖着手拨通了110和120,不到五分钟,民警赶到现场,救护车随后抵达。
医护人员现场检查后确认男子已无生命体征,在民警协助下,男子的遗体被从陈某家的客厅抬出,整个房间地面留下一大滩血迹,在深夜灯光下格外刺眼。
夫妻二人吓得不敢在屋内停留,在楼道上一直站到当天中午12点,直到现场勘查结束,民警告知可以清扫现场,才敢返回。
警方查明,坠楼男子赵丁是从该栋18楼10号房间的窗户坠落的,坠楼时砸穿陈某家搭建在5楼平台上的阳光房顶棚,缓冲后落地身亡,民警初步排除他杀,认定为高坠死亡。
随着调查深入,18楼10号房间的情况浮出水面,该房屋产权人是刘某,事发前1年,刘某与汪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用途写着民宿,租期1年。
汪某承租后,未办理经营执照,便通过平台招揽客人,做起短租民宿生意,事发前几天,一名叫田某的女子通过美团平台联系汪某,预订了5月8日晚的房间。
田某入住后,并非一人居住,而是陆续有五名男子进入该房间,根据后续调查,这伙人在房内从事的竟是卖淫嫖娼活动。
5月9日凌晨3时左右,赵丁来到该房间,准备进行嫖娼交易,就在此时,楼下有住户因噪音问题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该楼栋调查噪音扰民情况。
当民警敲门时,赵丁等人误以为是警方查处卖淫嫖娼,顿时慌作一团,赵丁在未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试图从18楼房间的窗户翻出,翻越过程中失手坠亡。
这场无妄之灾彻底打乱了陈某夫妇的生活,清理现场时,夫妻俩花费3000多元请来先生做法事,陈某还专门花600元到寺庙点长明灯,寻求心理慰藉。
最让陈某夫妇头疼的是房屋处理问题,这套房子他们原本打算出售,并在事发后挂牌,很快,有几户外地买家看中,出价43万元,几乎就要签约。
但陈某咨询律师后得知,如果隐瞒屋内曾发生坠亡事件,可能构成欺诈,如实告知后,所有买家一听是“凶宅”,立刻摇头放弃,房子在多个中介挂了大半年,至今无人问津。
陈某夫妇认为,这场悲剧的根源在于18楼的民宿,房东刘某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民宿,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住改商”需经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规定;租客汪某无证经营民宿,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身份,容留多人从事违法活动,导致民警上门;而赵丁作为违法行为人,其鲁莽行为直接造成了自家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
于是陈某、姜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赵丁家人、房东刘某、租客汪某告上法院,索赔12.89万元,法庭上,三方人员都坚决不同意赔偿。
赵丁家属辩称,他们不是侵权人,且赵丁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家被砸屋顶是搭建在公共天井上的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受保护,凶宅贬值没有法律依据;3000元法事费和600元点灯费属于封建迷信开支,不应支持。
房东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出租房屋,对房内发生的具体事情无从知晓也无法控制,不应为租客的违法行为和入住人员的个人行为买单。
租客汪某拿出一份民事判决,该案是赵丁家属起诉索赔,法院已判决认定赵丁死亡系其自身故意翻窗所致,与民宿经营者无因果关系,驳回家属诉求。
汪某据此主张,既然赵丁的死亡都怪不到民宿头上,那么他坠楼砸坏别人家屋顶,更与民宿经营没有因果关系;且赵丁是偷偷溜进房间进行非法交易的,民宿对其入住并不知情。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民宿经营者汪某。
赵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从18楼翻窗的极端危险性应有清醒认知,其坠楼直接原因是误以为违法行为暴露,心虚翻窗躲避,属于个人自主行为导致的后果。
汪某虽无证经营,但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赵丁选择翻窗坠楼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汪某作为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防止场所内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他人损害,而非制止入住人员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主动实施的危险行为。
其次,对于房东刘某。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对房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活动知情或提供便利,也不能证明其出租行为与坠楼事件有必然联系;租赁合同中的安全责任条款虽然不能完全免除房东的法定责任,但在本案中,刘某确实不存在明显过错。
最后,关于赵丁的继承人。
赵丁砸坏顶棚、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确实构成侵权,其死亡后赔偿责任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但陈某夫妇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丁留有遗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姜某全部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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