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春阳 记者 徐晓安)有些减肥人士想通过“减肥药”“减肥糖”来走捷径,盲目轻信琳琅满目的网络广告下单购买,对“减重不减饮食,这样吃一周瘦十斤”“自用产品,效果好才推荐给大家”等等话术心动不已,抱着试试的心态下单,但是这样的减肥药真的靠谱吗?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微信上认识了美容店的销售李某,李某向赵某介绍了某减肥糖,赵某被其宣传的减肥功效吸引,于2025年3月12日花费1700元购买一疗程共计3盒的该减肥糖果。赵某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虚假生产商、无说明书,无保健品标识,为非法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要求李某赔偿但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十倍赔偿17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表示该款减肥糖果是其吃后感觉效果不错,才推荐在美容店内售卖,其也是从网上购买的该款产品。经查看,该减肥糖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商为某公司,但是从企查查上并未查询到该公司,且李某亦未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赵某在微信中同李某沟通并按照李某提供的位置,到达某美容店购买减肥糖果片,支付李某1700元。如今赵某主张李某赔偿损失,李某亦认可该款减肥糖果系其本人出售,但李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的生产商真实存在且亦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赵某购买三盒并未超过合理消费范畴,因此,赵某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000元,故法院最终对赵某主张李某按照商品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1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出售食品类商品时,应该格外注意查看产品来源,并应从合法渠道购买产品,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亦应注意查看商品信息,从正规店家购买,以便确保入口产品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