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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那份朴素的安居心愿

作者:许颖 王莹

“这么多年,老感觉房子不是自己的,现在有法院判决才给了我底气!”近日,当事人李某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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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邱某与陕西某实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次年将房屋转售给李某,李某也已支付全款并入住。

然而,由于邱某买房后一直未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导致李某也无法过户,而且邱某后来竟“失联”了,因邱某的其他债务纠纷,该房屋还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于是李某以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并胜诉,尚未执行之时,又另案起诉要求邱某与公司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并要求邱某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开发商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房屋未登记在邱某名下,解封胜诉也暂未执行,于是驳回了李某诉请。

一纸封条,一张产权证,一个永远打不通的电话,就这样困住了李某的安居梦。

“可是老百姓花光积蓄全款买房,且早已居住,是否应该就此放弃?”在李某上诉后,二审法官张楠思索着。

于是,合议庭着手厘清法律关系,依托“法答网”等平台研习同类案例,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房屋未能办证的根本原因在于邱某怠于履行自身办证义务,致使李某陷入困境。”

“李某合同目的实现依赖于前手义务的履行,不能割裂看待合同相对性。”

“本次判决应当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循环诉讼。”

会议讨论热烈。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方为邱某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邱某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判决邱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

如今,李某一家再无后顾之忧,踏踏实实住在自己的小家,用新的奋斗创造新的美好生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情法理交融的司法服务,正持续守护群众一砖一瓦打拼出的“广厦千万间”。

-End-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