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近日,黄浦区豫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复兴东路西藏南路交叉口北侧(东北角)有一堆装修垃圾,该处装修垃圾堆放在公共人行道路,影响了过往行人的通行,同时还存在矿泉水瓶和装修垃圾混装,装修剩余石膏板未装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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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队员勘察,该处装修垃圾为附近楼宇某装修公司堆放,面积为15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场制止装修工人的违法行为,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场。面对执法队员的询问,该负责人承认了在人行道违规堆放装修垃圾的行为。执法队员随即对其解读《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告知其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属于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清理。该负责人表示愿意配合整改,承诺会对装修垃圾先行分类装袋,在清运公司车辆到达时,再统一搬运至楼下,由清运公司运送至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占道堆物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行人通行。豫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在工地和商圈,持续开展有关文明施工的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与装修业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装修垃圾投放规定,共同维护好整洁有序的城区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ND –资料:黄浦城管编辑:周慧怡责任编辑:程宙亮来稿请投:zjwxwxczx@163.com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