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安徽滁州个体户黄某某向记者反映他和另外多名个体户遭女民警赊购数百万元烟酒,损失至今未追回。

一份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定远县刑侦大队37岁女民警闫某艳,2021年至2024年间持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向13名个体户赊购烟茶酒,累计诈骗15人约356万元。2025年,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多名受害个体户表示至今仍有数百万元货款未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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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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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定远县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县委、县政府已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全力配合法院追缴闫某艳资产,安排专人对接受损商户并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受损商户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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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引发舆论关注,标签为“女刑警向15人赊购700万烟茶酒诈骗”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那么,在涉事民警被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情况下,定远县公安局是否需要对受害个体户的 356 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韦伟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韦伟表示,刑事判决涉事民警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被害人个体户向民警所在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定远县公安局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过错”的界定。其虽然未参与涉事民警的诈骗行为,也非单位犯罪,但定远县公安局对涉事民警负有管理责任,对公章具有管理责任。

韦伟表示,涉事民警以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的身份,2021年至2024年间持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公民对民警和公安局有天然的信任感,也是个体户15人被骗的原因之一。在长达将近3年的时间内,累计诈骗15人约356万元,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广,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高频次使用了公章。定远县公安局对此毫无察觉,显然内控制度上存在缺失,未能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对于涉事民警的诈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涉事民警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对造成个体户等被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定远县公安局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禹律师告诉“法度Law”,本案中单位是否要对受害的商户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从两个维度去分析。一,单位是否从闫某的行为中获利。如果受害商户有证据证明闫某赊购的烟酒茶有部分也被单位使用,则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闫某使用的公章是私刻的假章,还是单位的真章。如果是假章,单位自然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是单位的真章,则受害的商户可以从单位公章管理,人员监督方面存在失职,其赊购商品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角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