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更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空间。为规范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权益、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本期聚焦海域使用金征收与减免政策,为各用海主体提供清晰指引。
一 为什么要征缴海域使用金?
海域有偿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核心制度,征缴海域使用金的核心目的有三点:
(一)明晰产权,保障国家权益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实现国家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价值,避免资源无偿占用与流失。
(二)优化配置,促进合理利用
通过征收调节用海行为,推动用海单位节约集约用海,减少低效、粗放开发,推动海洋资源的高效、环保、绿色使用。
(三)生态补偿,支撑可持续发展
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可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监测、海洋防灾减灾等工作,形成“开发—缴费—保护”的良性循环,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句话总结,缴纳海域使用金是每个用海主体的法定义务,更是守护蓝色国土的责任担当。
二 按什么标准征收?怎么征收?
(一)征收标准
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执行,以海域等别、用海方式、使用年限为核心依据。
1.海域等别
一等:宝山区 浦东新区
二等:金山区 奉贤区
三等:崇明区
2.征收标准
3.使用年限
临时用海:不超过6个月按年标准50%计征,超过6个月按年标准全额计征。
4.特殊情形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成交价格征收;
(2)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按“一物一权、一证一缴”原则,分层独立计征;
(3)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该通知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征收流程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
1.海洋管理部门核定海域使用金,出具海域使用金征收核定单并送达海域使用权人;
2.用海单位赴税务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 减免情形有哪些?怎么办理?
(一)免缴情形
根据《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用海项目,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1.军事用海;
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非经营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减缴情形
根据《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对下列各类经营性用海,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2.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4.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照每户不超过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专业渔民是指户籍属于专业渔业乡(镇)、村、组,没有土地或人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足0.1亩,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渔民。
(三)减免办理流程
符合《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用海单位应当在取得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征收费源信息核定单》3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的申请。申请中应提出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并提供能够证明项目用海性质等内容的材料。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减免,既是法定制度,更是护海责任。希望各用海主体自觉遵守政策规定,依法缴费、合规用海,共同守护蓝色国土,助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政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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