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6月9日

车主岳先生来到北京金融法院

感谢法官帮他保住了

被执行法院查封的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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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借名购买的轿车被执行法院查封

2021年3月岳先生购入一辆小轿车,不过,根据2020年10月与周某签订的借名购车协议,岳某购车后以周某名义进行车辆登记。

购车后,岳某一直占有并使用该车辆,并连续多年为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皆为岳某。然而,因周某涉及30多万欠款被起诉,并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2024年,岳先生这辆登记在周某名下的车辆被执行法院查封了。

此后,岳先生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车辆实际所有人,请求排除执行。不过,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异议,于是岳先生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改判

登记≠所有

实际出资人受法律保护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岳先生提交的付款记录、保险单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为车辆实际出资人,并一直占有使用,应认定为实际所有权人。其对车辆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债权人基于对周某的债权而申请的强制执行,故改判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

二审做出

改判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二审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对小客车这种特殊的标的物,在所有权的认定上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徐冲表示,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中有关机动车的登记要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所以,登记名义人不一定是实际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车辆真实的所有权人应是实际出资购买人。

在主审法官看来,岳先生应为涉案车辆的“善意第三人”,而申请执行的普通债权人并不因查封而具有物权属性,不属于相关法律界定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物权法》第225条,一般债权人基于普通债权对登记车辆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对抗实际所有权人。

据了解,岳先生是为规避北京小客车指标调控等行政管理政策借名买车的。现实中,还有不少人因为个人征信、无法贷款等行为借用他人名义买车。

那么

法院维护借名买车人的所有权益

是否会助长此类行为?

对此,徐冲表示,虽然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可依据出资和占有事实认定所有权归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另外,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出借、借用小客车指标的行为,一经查实,指标管理机构将作废相关指标,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行为人指标申请。

据了解,北京金融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岳先生相应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并且在判决书中对他的违法行为性质做了相应的认定,同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了线索,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他作出下一步处理。

法院明确

借名买车

双方都吃亏

⏩对实际出资人而言

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虽不意味着丧失所有权,但也绝不代表权利毫无瑕疵。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而“交付”与“实际占有”虽能证明权利,却往往难以查明,需要充分的证据链条支撑。本案中,岳某之所以能够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其保留了完整的购车付款记录、保险单据,并能证明其对车辆的持续占有和使用。因此,实际出资人务必留存好购车合同、付款凭证、保险单据、车辆实际使用记录等材料,以便在发生权属争议或面临执行风险时,能够有效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对名义登记人而言

一方面,借名买车行为规避了小客车指标调控等行政管理政策,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指标作废、限制申请等。另一方面,在发生交通事故、购车贷款逾期等情况时,名义登记人亦难以完全置身事外。因此,出借指标前应充分评估风险,明确责任划分,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