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种质资源、网销种子须亮证披露关键信息、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6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9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鼓励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
征求意见稿显示,鼓励单位和个人从省外引进种质资源,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检疫。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征得引进者的同意。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种子企业等加强种业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高育种基础创新能力。同时,鼓励单位、个人选育和开发新品种。选育新品种应当注重多样性、优质性、安全性以及对机械化的适应性。
此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
在种子生产经营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不得将种子拆包销售。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需要再次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取得原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种子类别、品种名称、质量指标、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风险提示等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取得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在加强农作物种业发展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对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和鉴定保存、育种基础性研究、品种选育、试验、展示示范和推广、育制种基地建设、种子储备、种子企业发展、种业市场监管等给予扶持。
同时,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种子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加大研发投入,在技术、人才、资源、科研、金融、规划建设和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促进种子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创建以种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种业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和良种繁育基地,加强种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收储等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优先将种业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在土地流转、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制种基地现代化水平。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规定,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政府引导、多方资本参与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金融支持,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子生产保险。
【小贴士】 三种方式可提建议
1.登录安徽省司法厅网页提交修改意见;
2.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3.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ych@163.com。
来源丨合肥晚报
编辑 | 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请加微信: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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