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平(主持人)
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出台。在该意见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人就其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4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
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主要分布在交通出行、生活服务、知识技能分享等领域。作为首个专门针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他们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将用工管理、算法治理、劳动保护、监督管理等核心制度纳入法治轨道。那么,《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具有什么样的时代意义与重要价值?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该意见带来了哪些法律优势,又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细化?日常生活中,新就业群体维权受阻有哪些原因,又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哪些地方成熟的经验与做法,为全国健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本期,我们约请4名嘉宾展开探讨。
处处透露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怀与温情
陈发水(江西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原一级调研员)
《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的出台,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就业群体的高度重视。在文件标题中,将“服务”放在“管理”之前,服务是前提,管理是责任。全文开章明义,明确指出,“新就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何为新就业群体?《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提供了范围,明确“当前我国新兴领域迅速发展,尤其是以互联网平台为支撑的新业态大量涌现,聚集了规模庞大的新就业群体”。我们在城市经常看到这一群体忙碌的身影,典型的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有一个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新就业群体的“新”,就在于有别于传统产业工人,这些人员主要与平台发生联结,接受平台管理,受到平台的束约,劳动报酬要经过平台中转。
《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充分彰显了对新就业群体的特殊关爱。全文分六个部分,字里行间都散发出对这个群体的重视,第四部分的小标题更是直接明了地要求“加大关爱力度”。细细探究,其他部分何尝又不是要求必须对这个新群体的关爱?比如,其第三部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新就业群体虽然规模庞大,但个体的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相对于平台无疑是弱势一方,有些合法权益未必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第三部分内容丰富:从平台企业要依法规范用工管理,保障新就业群体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从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新就业群体休息权益方面;从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规范算法,严格执行算法备案制度方面。总之,《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具体入微,处处透露出对新就业群体的关怀与温情。
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法律优势暨优化方向
胡晨洲(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西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
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带来了哪些法律优势?一方面,它是针对新就业群体依赖互联网平台的特性而作出,贴合生活实际。它明确提出要查处不合理收费抽佣、不公平分配流量,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用工领域的显著优势地位加上了法治的枷锁;它又提出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平台须保障新就业群体对算法规则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算法需备案并接受定期审核,打破技术黑箱。上述两点,是完全立足新就业群体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职业的行业性质而考量的,能够很好地在其劳动关系领域发挥作用,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它仍然坚持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原则的维护和监督。它明确提出要将新就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职业伤害保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和谐友好的从业环境。相关意见能够切实保障新就业群体的用工安全、职业健康,给新就业群体带来工作信心、就业希望。
在我看来,《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还有四点需完善之处。第一,职业伤害保障覆盖面仍然不足。新就业群体总量庞大,当前参保覆盖率较低,“应保尽保”任重道远,跨平台流动中的保障衔接仍需进一步细化。第二,劳动关系立法存在制度性延后。现行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社保缴纳前提,而新就业群体通常可能因“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而被排除在外,处于“既非雇员又非自雇”的灰色地带。零散的政策文件层级较低,难以对抗平台企业的合同设计,落实到执行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定。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新就业群体维权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的问题。平台企业算法不透明导致奖惩不公、配送时间不合理等争议,新就业群体难以获取后台数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确,而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又面临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尽管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制度化之路不会一帆风顺,但方向已经明确,路径已经清晰。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有理由对这一制度安排充满信心,也愿意为这一制度的落地实施贡献专业力量。
新就业群体维护权益,强化目标意识和证据意识
樊小龙(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新业态的发展,必然影响新就业群体的用工形式、用工时间、计酬方式。新就业群体的就业方式不同,所订立的合同类型也会不同。因此,新就业群体应当先了解不同类型合同对其自身权益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往往会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业务承包等方式,与新就业群体在不同时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为他们的维权设置陷阱和障碍。从我的办案经历感受到,新就业群体最大的困惑是,在同一个地方,做同一件事,拿一样的报酬,享受一样的福利保障,一旦其离职或合同到期,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常不受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新就业群体维权受阻主要在于以下原因:用人单位通过与其他单位建立联系,让其他单位在不同阶段向新就业群体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以此阻断新就业群体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劳动者变更用工形式和计酬模式,实现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转化,进而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责任。
尽管少数用人单位的花样不断翻新,但其逃避劳动用工风险和法律责任的目的不会改变。因此,新就业群体的维权之路也要紧盯核心目标:即用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证明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围绕核心目标,新就业群体一定要瞪大眼睛绷紧弦,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他合同时,或者用人单位安排他们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时,向用人单位做一次灵魂拷问:为什么和怎么做?同时,新就业群体一定要将灵魂拷问内容留痕,为今后的维权保留证据。新就业群体一旦具备了核心目标意识和证据意识,那么维权之路将畅通无阻,合法权益也将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多方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经验值得借鉴
朱义庆(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当前,新就业群体日益庞大,但劳动关系界定模糊、工伤保险参保难、算法考核严苛、维权渠道不畅等痛点依然存在。各地政府、平台企业、工会组织主动作为、先行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为全国健全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体系提供了参考。
地方政府大胆创新,靶向破解保障制度堵点。针对新业态用工灵活、无固定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正常参保工伤保险的行业难题,浙江率先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创新推出按单缴费、即时参保、工伤待遇与职工工伤保险全面接轨的新模式,打破传统用工参保壁垒,从根源解决一线劳动者工伤维权无门的难题。该试点模式运行成熟、落地效果良好。今年5月以来,多个省份相继扩大试点范围,充分印证了该项制度的适配性与推广价值。
在城市暖心服务方面,上海精心打造15分钟新就业群体服务圈,建成2000余个户外职工爱心接力站。这些站点不仅提供免费饮水、手机充电、临时休息、饭菜加热等基础服务,还同步配套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便民服务,让奔波在城市街巷的新就业群体拥有暖心落脚点。
平台压实主体责任,纠偏用工乱象守护劳动者权益。平台作为用工主体,是权益保障的关键一环。“美团”成立全国首个骑手权益保障委员会,全面推行算法取中机制,取消严苛超时罚款,结合天气、路况等客观因素合理设置配送时长,切实保障骑手休息权利。“饿了么”完善骑手综合保障方案,设立专项大病救助基金,为意外患病、生活困难的骑手提供帮扶。立足江西本土,“滴滴出行”在南昌、赣州设立专属司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服务,今年已就地化解各类纠纷300余起,高效化解基层矛盾。
工会发挥纽带作用,畅通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全国总工会持续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行动。江西省总工会深耕本地服务,截至2025年11月底,全省已建成3640个工会驿站,依托12351维权热线搭建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打通维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守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平台企业、工会三方协同发力。依托中央顶层设计,推广各地优秀实践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压实各方责任、优化便民服务,方能进一步让新业态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安心从业,切实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红利。
〔原载2026年第9期(5月上半月刊)《职工法律天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杂志
题图摄影:张莹莹
值班编校:罗晶晶、徐贵保
值班主任:齐菲斐
值班编委:黄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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