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近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该《通知》即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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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9日市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5日

咸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放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咸阳文明城市综合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场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咸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一)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施划的停车泊位;

(二)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的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四)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在停车主管部门办结备案手续后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类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企业、住宅小区内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由经营管理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产权性质和经营模式,分别使用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正式票据,经营者或管理者不得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正式票据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等原则。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区域类别和收费时段,由停车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式分为计时、计次、计日、包月收费等,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级差收费或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第十六条  推动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停车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鼓励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实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车辆进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免收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对短时停车予以优惠。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应急救援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园林绿化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免收停车费

(三)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1小时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开始计费并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放按照计费标准的八折收费。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车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停车费,经告知逾期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第十九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城市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停车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停车服务的监管,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在管理信息共享、政策制度衔接、互通违法线索、开展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5年。

来 源 :咸阳市人民政府

编辑:昱璇

责编: 李 杉

审核:若文

终审: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