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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中牟”小课堂(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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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一时冲动,守住阖家安宁
1月某日晚上,王某在夜市烧烤摊吃饭饮酒时,因敬酒一事与赵某发生争执,酒后情绪失控引发肢体冲突,王某挥拳击打赵某左侧胸腹部,致其左侧胸壁皮下气肿,两处肋骨骨折,经鉴定,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酒中之性,杯后冷静;一时之威,一生之悲。大多偶发性犯罪,当事人事先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动机,特别是在一些活动中,一些偶发突发的小事,尤其在酗酒之后,情绪激动,失去冷静,当事人一时之气,最终酿成严重后果。饮酒要有度,遇事克制忍让,切勿争强好胜、一时逞强,切莫因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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