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是否包括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问:《》(林办发〔2020〕94 号)中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 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请问《》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中的代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否包括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强制拆除的情形有两种: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现行法律中没有赋予林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权利,因此对于地上的建筑物等,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2026-06-09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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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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