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江西南昌的程先生接到一通来自河南登封的电话。电话那头是嵩山少林寺一所武校的工作人员,说他7岁的儿子程裕博在训练中受伤了,正在医院,让他赶紧过去。
程先生当时想的是骨折之类的外伤。练武术的孩子,磕磕碰碰难免。他赶到医院时,儿子头部裹着厚厚的纱布,还没等他仔细看,一张病危通知书就递到了面前。经过手术,孩子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程裕博是2017年被父亲送到这所武校的,当时5岁。父亲考察过多次,选了在武校里口碑很好、据说德高望重的师傅释延洹。前两年一切正常,父亲没听到过任何坏消息。现在回想起来,他才意识到:一个7岁的孩子,家人远在千里之外,就算受了委屈,也不可能主动告诉父母。
孩子死后,程先生看到了儿子身上的伤——这不是普通训练能造成的。他开始追问师傅:是什么样的训练,能把孩子弄成这样?师傅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戒尺打了孩子手心三下。
手心三下,头部裹满纱布,人没了。这个解释,没有一个父亲能接受。
程先生报了警。警方介入后,调取了武校的监控——但案发当天的监控没有通电,没有画面。这个事实是案件陷入困局的起点:没有视频记录当时发生了什么。在场的其他学员是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提取和采信本身就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释延洹构成刑事犯罪。最终释延洹只被行政拘留14天,罚款500元。
刑事追诉的失败,让这个案子进入了民事诉讼的轨道。2023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关键表述是:孩子系因钝器击打头部导致淤血停留在额头致死。法院判决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24万余元。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核心法律问题:为什么有伤情鉴定结论指向钝器击打,却没有刑事追诉?
首先,要区分两个层面。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哪一方的证据更可信,法院就采信哪一方。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但刑事诉讼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缺少现场监控、缺少成年目击证人,只有法医鉴定结论证明孩子死于钝器击打头部,但无法确定是谁实施了击打行为。如果存在多个可能性——比如其他学员所为、意外碰撞等——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这些合理怀疑,刑事追诉就难以推进。
第二,行政拘留14天和罚款500元是什么性质?这不是对“致人死亡”的处罚,而是对“殴打他人”这一行为本身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就是15天,14天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框架内已经属于偏重。但一条生命没了,对应的法律责任却止步于行政处罚,这中间的巨大落差,才是家属和公众最难接受的地方。
程先生后来拿到了一份录音。录音中,释延洹和其他徒弟提到,案发当天曾将孩子关进“小黑屋”进行“教育”。如果这一点能被查实,案件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关小黑屋并进行殴打,不是教学行为,是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竞合。
但从证据规则看,录音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份录音单独看,证明力有限,特别是当录音中的人可能在事后否认自己的陈述时。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已经采信了“钝器击打头部致死”这一事实,但刑事立案的门槛依然卡在“谁打的”这个核心事实上。
武术教学和故意伤害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这是一个现实中非常具有讨论价值的问题。传统武术训练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身体接触和体能惩罚。但法律对“体罚”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武校作为教育机构,同样受此约束。戒尺打手心本身就是体罚,用钝器击打头部则远远超出了体罚的范围,进入故意伤害的领域。
程先生至今没有放弃。媒体报道后,案件曾引起关注,但刑事立案的突破迟迟没有到来。行政拘留14天、罚款500元、民事赔偿24万——这是一个7岁孩子生命所换来的全部法律后果。家属的维权仍在继续。
这个案子如果最终无法突破刑事追诉的证据瓶颈,它至少应该推动两个制度性的改变:第一,全封闭式教育机构,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武术体育类培训机构的监控全覆盖、强制存储制度,必须成为行业硬性标准,“案发时监控没通电”这样的事不能再次发生;第二,未成年人在外寄宿求学期间,家长与孩子之间应建立畅通的沟通和预警机制,孩子身上出现伤情时,学校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并记录原因。
一个7岁的孩子被父亲送到少林寺学武,是怀揣着对武术的喜欢和对“佛门净地”的信任。最后接回来的是一盒骨灰和一份病危通知书。信任的崩塌,比24万元的赔偿更沉。
你支持对全封闭式武校和体育培训机构的训练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并强制保存录像吗?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边有孩子在学武术、学体育的家长,提醒他们:送孩子去追梦可以,但训练场不是法外之地,管理上模糊的地方,要用制度去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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