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体育培训机构未尽管护义务的司法裁判分析
核心结论
本案例的本质是非学科类高危体育培训侵权责任的典型判例。法院明确了培训机构的严格安全管理义务与监护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边界,确立了过错比例划分的司法标准。
与传统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同的是,高危体育项目培训对低龄儿童的安全风险显著更高,因此法律对机构的举证责任要求更严格——机构需自行证明已尽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裁判结论:
· 培训机构承担80% 主要责任(赔偿总额166,719.94元)
· 监护人因引导孩子骑行等监护过失承担20% 责任
· 双方过错明确,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截至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这一判例已成为非学科类高危培训人身损害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对机构合规运营和家长项目选择均具有警示意义。
案件事实
原告小张于案发时年仅6周岁,被告为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主营小轮车骑行培训)。小张在父母陪同下体验并签订培训协议后,在首次正式骑行过程中于场地坡道处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十级残疾。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小张母亲为拍照引导孩子骑行,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站在车道旁但全程未进行劝阻、帮扶等安全防护。事后,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培训机构辩称,孩子非正规培训环节受伤,系母亲擅自引导所致,仅愿按公平责任承担50%赔偿。
争议焦点
1. 培训机构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学员受伤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 案涉小轮车场地设有多处高低坡道,车速较快,属于高风险体育项目,对6岁儿童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 小张无骑行经验,自我保护能力极弱,属于需要重点看护的群体。
· 事发时工作人员距离现场极近,有充分条件进行防护或劝阻,但全程未采取任何措施。
· 小张母亲明知项目风险仍引导孩子骑行,未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
裁判结果
· 责任划分: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小张监护人自行承担20%。
· 赔偿金额:被告十日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66,719.94元。
· 判决效力: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与司法逻辑
核心法律条文
·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伤,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自证尽到管理职责,否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未能举证,故直接认定过错。
· 《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根据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责任。本案中机构与监护人分别存在过错,法院依据过错程度划分比例。
行业通用裁判规则
体育、艺术类非学科培训机构虽无需在教育部门备案,但法定安全管护义务不因此免除。针对高危项目,机构须提前书面告知风险,全程关注学员状态,对低龄学员加强现场防护。
风险指引与合规建议
面向体育、艺术类培训机构
· 开展高危项目前:书面告知风险并留存家长签字凭证。
· 针对低龄学员:配备专职安全员,高风险环节全程防护与引导。
· 留存监控录像、培训台账、安全巡查记录,作为纠纷履职证明。
· 根据学员年龄和基础分班教学,禁止无经验低龄儿童单独参与高危训练。
面向未成年人家长
· 结合孩子年龄和身体条件选择项目,充分了解风险后再做决定。
· 遵守场地规定,不擅自引导孩子进行危险动作。
· 孩子受伤后及时保留病历、视频、鉴定报告等证据,依法维权。
· 客观看待事故责任,正视自身监护过失。
常见问题 FAQ
Q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需要教育部门备案,是否就无需对孩子安全负责?
A:不是。 备案属于行政监管,安全保障是法定民事义务。只要开展未成年人培训业务,机构就必须履行安全管护职责。
Q2:8周岁以下儿童在培训机构摔伤,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由培训机构举证。 法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机构无法证明已尽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Q3:家长和机构都有过错,赔偿责任一定平分吗?
A:不一定。 法院根据过错大小、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划分比例,并非一律平均。
Q4:机构提前签订“受伤自负”协议,能免除赔偿责任吗?
A:不能。 约定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机构仍需为管护失职担责。
Q5:课间休息时孩子在培训场地受伤,机构需要担责吗?
A:需要。 机构管护范围包含整个经营场地,义务不因教学环节变化而终止。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案例普法与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或诉讼建议。不同案件存在差异,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