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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云南丽江。警方接到报案,某酒店房间内发现一名年轻女性遇害。法医到场勘验确认,死者生前曾与人发生过关系,死因为机械性窒息。
死者身份很快被确认:徐倩,22岁,山东人,职业模特。曾荣获世界旅游小姐等多项选美赛事冠军,案发前在青岛一家地产公司担任公关策划。这是她第一次来丽江。
和她同住一个房间的男人叫魏磊,案发后没有逃离,留在酒店里。他给出的说法让人难以置信:两人是相约自杀,徐倩让他先杀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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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倩的人生轨迹原本和魏磊没有任何交集。她出生于山东普通家庭,是家中独生女。因父母基因好,从小身材高挑,最早走的是篮球特长生的路子。后来因为学业压力大,父亲帮她转学到技校,毕业后进了化肥厂。一次工厂走秀活动中,外聘模特老师看中了她的条件,免费教她、带她去比赛。徐倩天赋出众,很快在行业内崭露头角,被青岛一所模特学校校长相中,正式走上了职业道路。
案发前不久,她刚在青岛国际时装周上拿了最佳模特奖。业内评价她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魏磊则完全是另一条轨道上的人。案发前他处于失业状态,在云南各地游走,想回青岛开一家云南特色服饰店。他找朋友帮忙物色模特,计划去大理拍一组宣传照。朋友给他的一沓模特资料里,徐倩的照片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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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磊联系上徐倩,开出7000元报酬,邀请她去大理旅拍。徐倩不是拜金的女孩,但大理确实是她一直想去的地方。既能旅游又能挣钱,她答应了。11月3日,两人抵达丽江,包车司机接上他们前往酒店。据司机事后回忆,两人一路上聊得很投机,举止亲密,看起来像一对情侣。但两人对外以兄妹相称——他们各自都有伴侣。
酒店入住时开的是双人标间。徐倩性格单纯,认为以兄妹相称就是兄妹,没觉得同住一间房有什么不妥。魏磊事后对此的解释是“我们那边比较开放前卫”。
11月4日,两人去玉龙雪山游玩。合影照片显示两人确实关系融洽,徐倩的笑容很自然。下山后一起吃饭购物,傍晚回到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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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发生的事只有魏磊一个人的说法。根据他的供述,两人洗完澡后各自躺在自己的床上聊天,话题涉及两性关系。魏磊说自己爬上了徐倩的床,两人先后发生了两次关系。激情之后继续聊天,谈到生活中的不如意,徐倩突然说“活着也没什么意思,要不然我们一起死吧”。两人争论了谁先死的问题。徐倩说不敢杀他,让他先来。于是魏磊骑到徐倩身上,用手掐住她的脖子。徐倩不再挣扎后,魏磊怕她没死,又用枕头捂住她的面部。
之后魏磊开始“赴约”自杀。他用水果刀割腕,但伤口不够深,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自己还活着。他去前台用徐倩的身份证续了房费,嘱咐不用打扫。然后寄了一些特产和遗书回老家,回到房间继续尝试自杀——用带子勒自己、在浴缸里溺水、再次割腕——都没有成功。11月7日,徐倩的男友打来电话找人,魏磊搪塞几句后仓促挂断,把徐倩的手机卡冲进了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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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约自杀”的说法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可以拆成三个层次来分析。
第一,法医检验报告与供述之间存在明显矛盾。尸检显示,徐倩身体表面及内脏有多处损伤,说明她在生前经历过一定程度的反抗和暴力压制。如果两人是自愿相约赴死,且徐倩主动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她不应该有如此多的抵抗伤。一个人如果真的想让对方帮自己结束生命,她的身体不会说谎。
第二,行为逻辑上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两人认识仅仅三天。徐倩案发前刚拿了最佳模特奖,事业处于上升期;她的男友和朋友都证实她性格开朗乐观,近期没有任何重大挫折或情绪波动。从认识时长、近期经历、性格特征三个维度看,她都不具备“主动提出和陌生人一起赴死”的心理基础。
第三,“相约自杀”在法律上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存在双方自愿相约赴死的情况,帮助他人自杀的一方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上可以从宽。但如果所谓的“相约”只是一方的单方面供述,且与物证矛盾,法院就不会采信。从判决结果看——魏磊最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徐倩家属四十万元——法院显然没有采信“相约自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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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过一些不友善的声音。因为徐倩的职业是模特,加上魏磊供述中暗示两人自愿发生关系,部分讨论把矛头指向了被害人的个人生活。这些揣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徐倩在案发之前对魏磊的信任——认为两人以兄妹相称就是兄妹,同意同住一间双人标间——不是她的错。一个人选择相信另一个人,这份信任被辜负了,错的是辜负信任的人。
徐倩的父亲后来接受采访时很少说话。他从女儿转学到技校、进工厂、后来走上模特道路,每一步都在背后支持。女儿的遗物从丽江寄回来时,他一件一件整理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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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防范角度有几点值得说。徐倩接受的是一次商业旅拍——有报酬、有行程安排、看起来正规。但她和一个陌生男性单独去了外省,住同一间房,全程只有两个人。事后回顾,这是最大的风险敞口。任何自由职业者——模特、摄影师、化妆师、撰稿人——在接外地商业合作时,至少可以和亲友保持定期位置共享、不单独与雇主同住封闭空间、行程安排提前告知信任的人。这些措施不是对好人的不信任,而是对不确定性的基本防范。
魏磊在庭审最后说了一句:“这一切都是冲动,只有好好改造才能赎罪。”但法律不根据“悔意”来判断责任,法律根据行为和后果来定责。他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就必然要承受法律规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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