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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江苏南京。民警按照惯例去探访一户有幼儿的家庭,走到门口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敲门无人应答。开锁师傅打开房门,卧室的门被尿不湿从外面牢牢粘住。破门之后,两个年幼的女孩躺在地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法医鉴定结论:两个孩子在极度饥饿和脱水状态下死亡,死亡时间距被发现已有一段时日。
大的叫小彤,两岁。小的叫小雪,一岁。她们的母亲叫乐燕,案发时2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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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燕不在家。民警打她手机,关机;充了几百元话费再打,还是关机。邻居说她经常出门好几天不回家,孩子们被独自扔在家里。民警最终在某娱乐场所找到了她——她正在那里工作。
当民警告诉她两个孩子已经在家里死亡时,她的反应让办案人员难以平静:脸上没有惊恐,表情很平静,似乎早就预见了这个结果。
为什么一个母亲会把两个幼小的孩子反锁在家,一个月不回来?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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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燕的成长背景和很多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共同点。她出生在南京农村,母亲未婚生下她。在当时的乡村环境里,未婚先育伴随着沉重的社会压力。乐燕从小感受到的不是母亲的亲近,而是冷淡和疏远。她逐渐远离家庭,逃课、打架、结识社会闲散人员,初中没读完就辍学进入社会。
没有学历,只能做体力活。后来经人介绍去了娱乐场所工作。在那里她染上了毒瘾和赌博,认识了男友李文斌。两人同居后,乐燕生下大女儿小彤。一年后又生下小女儿小雪。
小彤出生不久,李文斌因吸毒被捕入狱。照顾两个孩子的责任落在乐燕一个人身上。社区考虑到她家的情况,每月发放补助金。刚开始她还能在家待着,但很快就开始把孩子单独扔在家里,自己外出,一去就是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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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出事了。大女儿因为极度饥饿,光着身子从家里逃出来,嘴里喊着妈妈。邻居发现后报警,两个孩子被送医。医生检查发现,因为长期没有更换尿不湿,孩子身上已有多处溃烂。民警找到乐燕,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次事件之后,乐燕想出的“解决办法”不是不再出门,而是:出门前把食物和水留多一点,然后用尿不湿把卧室门从外面牢牢粘住,确保大女儿没办法再跑出来。
案发那天,乐燕留下了少量的食物和水,用尿不湿封死了卧室门,然后离开了。她去了娱乐场所工作,没有回来。食物和水很快就耗尽。两个孩子尝试打开门,但门被粘死。她们吃了能找到的一切——被子里的棉絮,以及排泄物。门板上留下的全是带血的抓痕。
乐燕一直在外。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问孩子情况,她回答“在家很好”。那时两个孩子已经死亡。直到邻居闻到气味报警,案件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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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在法律上有一个核心争议:为什么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乐燕的辩护方向之一,是把行为定性为遗弃。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之间的界限,取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态度。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且对这个结果持放任态度,那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乐燕上一次把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时,大女儿因为极饿逃出来,被送医。她清楚,两个幼儿没有独立生存能力,没有食物和水会死亡。她清楚门被封死之后孩子跑不出来。她也清楚自己一去就是很多天。在这种情况下,她选择继续外出,对孩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这个主观心理状态,是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乐燕无期徒刑。当时乐燕已怀孕,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是死刑之下最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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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映射出另一个值得被看到的问题:当一个家庭内部的监护能力全面崩溃时,外部干预能不能更早介入?
乐燕案发生之前,已经出现过多次预警信号。邻居长期听到孩子的哭声;大女儿曾因为极度饥饿逃出家门被送医;社区了解这个家庭的情况,也发放了补助金。这些都是外部的感知节点。但最终,干预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当乐燕下一次出门前把门粘得更牢、食物放得更少时,没有人知道。
从制度上说,社区工作人员在发现严重监护失职行为后有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有介入的法定职责。在已经出现“孩子逃出家门被送医”这种明确危险信号之后,能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干预——比如临时安置、监护评估、定期上门探视——决定了后续的走向。这些程序的完善程度,在各地基层的落实中还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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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燕在法庭上说,自己从小没有被母亲好好对待,不知道怎么做母亲。这番话在法律上不构成任何减轻罪责的理由。每一个成年人都有义务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生家庭的创伤是解释,不是免罪符。她自己童年缺爱,但她可以选择不给自己的孩子同样的童年。她没有选。
两个孩子的遗体被发现时,大的抱着一个早已干枯的水壶。她们拍打门板的力气、抓挠门板留下的血印,证明她们在极度虚弱的状态下坚持了相当长的时间。
法律给了乐燕无期徒刑。但再重的刑罚也不能逆转已经发生的事。它唯一的作用是确认:放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死亡,就是杀人。
你觉得,发现邻居家孩子长期被单独留在家中、经常挨饿哭闹时,怎样介入才既有用又安全?在评论区聊聊。把这篇文章转发给身边人,提醒大家:看到孩子被遗弃的风险,不只是一个道德选择,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