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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银行四川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兼营业部原党委书记何某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某因受贿48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长期利用信贷审批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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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3年,何某在担任某银行资阳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以及四川省分行调查评估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贷款审批、融资咨询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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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分管信贷审批的银行高管,何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关于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严重破坏了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秩序和廉洁从业底线。

以“借款”为名行受贿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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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的受贿手段隐蔽,具有典型的“借款型”受贿特征。2016年,何某为规避风险,以其侄儿“做生意资金紧张”为名,安排行贿人郑某“借款”150万元至其控制的亲属账户,随即用于炒股。事后二人伪造借条、制造利息支付假象以掩人耳目。

2022年底,何某因炒股亏损,再次以同学“做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让郑某“借款”230万元。郑某资金不足,甚至通过向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后转账给何某。何某将其中80万元用于掩盖炒股亏损,150万元转借他人并收取利息。

2019年,何某为退还部分受贿款,又向另一行贿人姜某索要现金80万元,此后姜某为维系业务关系又先后送给何某20万元。

串供造假对抗调查

何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2019年下半年,因审计署对相关项目开展调查,何某紧急筹集资金“退还”郑某141万元,并安排亲属与郑某串供。

2024年,因相关项目负责人被留置,何某再次退款170万元,并召集多名亲属、同学商议编造借款谎言,统一口径应对组织调查。在郑某被留置后,何某仍在积极组织串供。

二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一审宣判后,何某上诉称有罪供述系逼供、诱供取得,所收款项实为借款,且仅收受姜某40万元。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有罪供述经其签字、捺印确认,合法性无疑。在案银行交易明细、项目资料、多名证人证言与何某供述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

法院特别指出,何某的姨姐、舅子、侄儿、妻子均与本案职务犯罪事实相关联,监察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合法合规,不构成威胁。何某以“借款”为名收取款项,事后伪造借条、制造利息假象、紧急退款并组织串供等行为,充分印证了受贿本质。

何某作为银行高管,长期在信贷审批岗位任职,本应恪尽职守、严把风险关口,却将信贷审批权异化为个人敛财工具,其行为不仅构成受贿犯罪,更严重扰乱了金融信贷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公信力。

法院综合考虑何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何某将在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