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前沿,深析难点——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婚姻家事
与继承高级研修班核心要点(一)
近日,山东舜翔(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光玲和张旎律师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的“婚姻家庭及继承案件难点解析暨婚家律师实务进阶高级研修班”。本次课程汇聚了来自审判机关、学术界及实务界的顶级专家,内容直击当前婚姻家事领域的痛点与前沿问题,信息密度极高,令人受益匪浅。现将课程中的核心干货与诸君分享,以期共同精进。
一、 婚姻关系解除中的“真假”之辨与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资深家事审判专家肖峰博士首先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的重磅新规进行了深度解读。
我律所主任韩光玲、张旎律师
与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法官、
资深家事审判专家肖峰博士合影
1.“假离婚”的效力尘埃落定
实践中常见的“通谋虚假离婚”效力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回应: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法律侧重于维护离婚登记的形式确定性和公示公信力,保护身份关系变动的安定性。即便双方内心真意在于规避政策、债务等其他目的,一旦完成登记程序,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然而,离婚效力与财产约定效力分离。对于通谋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因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双方若以规避债务、限购政策等为目的,通谋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系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所订立,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尽管离婚登记本身因身份行为的公示效力而不可撤销,但其中涉及的财产处分应确认无效,从而恢复至共同共有状态或依真实合意重新分配。在实务操作中,法院将重点审查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居住状态及对外债务承担情况,以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财产归属,防止当事人利用身份登记程序恶意转移资产。而对于欺诈假离婚中的财产条款,受欺诈方则可依据《解释(一)》第七十条,在证明存在欺诈情形时请求撤销。
2.债权人撤销权的跨界适用
针对夫妻通过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解释(二)》第三条创设性地规定,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可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其法理基础在于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在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或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导致对第三人债务清偿能力显著降低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财产分割条款。但法院在适用时必须审慎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实质要件,并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安排、家庭实际负担能力及是否存在真实离婚意愿等因素,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实务中,债权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形成时间早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且财产分割方案明显偏离公平原则,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严格区分正常离婚财产分割与恶意逃债行为,避免过度干预婚姻自由与家庭内部财产安排。
二、 同居析产与夫妻间财产给予的新规则
1.均无配偶者同居关系的析产原则
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解释(二)》第四条确立了与夫妻共同财产制截然不同的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依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原则上“各自所得归各自”。对于无法区分归属的共同财产,其分割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由于同居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家庭关系,不当然适用共同共有推定规则,故在无明确约定时,应依法视为按份共有。分割时应优先依据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无法查清出资情况的,方可视为等额享有,同时可酌情考虑生活贡献、子女抚养等非财产性因素进行微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需重点协助当事人梳理同居期间的银行流水、购房出资凭证、装修票据及日常大额消费记录,构建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对于一方承担主要家务劳动或抚育子女的情形,法院可在份额划分时予以适当倾斜,以体现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2.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性质重塑
婚前或婚内一方承诺将个人房屋给予另一方或加名,但未办理过户,离婚时如何处理?《解释(二)》第五条对此作出了重大调整。该条将此类约定定性为一种以婚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为隐含前提的无名合同,而非法定的单纯赠与。因此,给予方不再享有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此类房产给予约定系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或维系而作出,具有浓厚的身份关联性和信赖基础,不属于单纯财产性赠与,故不得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其效力应结合婚姻持续时间、共同生活投入、生育子女情况及离婚原因等因素综合评判,体现对婚姻中信赖利益的保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给予目的,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离婚过错、贡献大小及房屋市价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实务中,若双方已实际共同居住多年且育有子女,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该约定具有强烈的身份契约属性,不支持单方反悔;若婚姻存续极短且未实际共同生活,法院则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调整补偿比例,避免显失公平。
三、 违反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与夫妻股权的特殊处分
1.婚外情背景下财产处分的效力与后果
《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不仅包括赠与,也涵盖低价转让、高价受让等行为。法律后果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人时,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三人所获财产缺乏合法依据,应依据本条规定全部返还。由于该行为侵害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权整体,非过错方有权主张全部返还请求权,而非仅就其个人份额主张权利,以体现对婚姻共同体的法律保护。在诉讼策略上,无过错配偶应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赠人账户或查封涉案房产,防止资产二次转移。法院在裁判时,将严格审查赠与行为的动机、资金规模及受赠人是否明知对方已婚,确保公序良俗原则在财产返还中得到充分贯彻。
2.夫妻共同股权处分的效力边界
夫妻一方转让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应否支持?《解释(二)》第九条给出了原则: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此规定充分尊重了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保障了交易安全。在夫妻共同股权处分的效力边界部分,补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转让登记于己方名下的股权时,若受让人满足上述善意取得三项要件,配偶不得主张股权返还。否则,配偶可请求确认权利未发生变动或主张损害赔偿。此规则平衡了家事共有权保护与商事交易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实务中,未登记方配偶若欲推翻交易,需重点举证受让人存在恶意(如明知夫妻关系恶化仍低价受让、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或证明转让行为实质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穿透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资金支付凭证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与履行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事后一方反悔,能否撤销?子女能否直接主张权利?《解释(二)》第二十条系统回应了这一问题。
此类约定在法律性质上被视为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一个整体。因此,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诉请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必须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性质与履行”部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依法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有权直接要求父/母支付房屋过户或款项交付义务”,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子女成年后或具备识别能力时,可依据本条规定直接起诉主张履行,无需通过父母一方代为行使权利。此设计强化了对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独立保障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起草离婚协议时应明确赋予子女直接请求权条款,并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过户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义务方拒不履行,子女可作为独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将直接判令义务方履行过户或支付义务,有效避免父母一方利用拖延战术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五、 家事与商事交叉领域的股权权属与债务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赵玉教授结合丰富案例,深入剖析了家事与商事交叉地带的疑难问题。
1.股权权属: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分离
股权是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的复合型权利。在婚姻家事领域,焦点在于其财产权益部分。需区分股权本身与股权收益: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的身份性权利(如表决权)仍由登记股东行使。婚前个人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需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经营”所得,后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股权权属:财产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分离”部分,补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前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虽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因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红等主动行为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投资收益”范畴,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分割。而仅因市场波动、行业景气等外部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则仍属个人财产。实务中,法院将重点审查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担任董监高职务、是否主导重大商业决策,以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受其控制。对于仅持有股权但未参与经营的配偶,法院通常仅支持对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分割,而不涉及表决权等身份性权利的变更。
2.股权行使:外观主义与表见代理
夫妻一方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原则上有效。配偶另一方如主张权利,核心在于证明受让人非善意(如恶意串通)或处分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是否构成“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综合考察未登记方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与决策(如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等因素,不能简单以“收益共享”倒推“债务共担”。
六、 公证在复杂家事规划中的赋能作用
凤凰公证处李青公证员展示了公证工具在化解疑难家事纠纷和进行前瞻性规划中的独特价值。
1.跨境家事规划: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
处理涉外婚姻、继承案件,首要是确定准据法。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但遗嘱效力,则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公证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固定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还能通过办理“同一人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律意见书公证认证等组合手段,有效解决身份识别、文件递转、境外证据采信等难题,为跨境遗产继承铺设可行路径。
2.复杂遗产分割与特殊需要信托
对于继承人众多、财产类型复杂的遗产分割,公证机构可主持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灵活运用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共有等多种方式,并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确保分割顺利进行。面对失独、孤寡等特殊需要人群的养老与传承忧虑,“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公证监督”的模式展现出强大生命力。通过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可信赖的监护人(个人或组织),同时将财产装入信托,由受托机构按约定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养老机构费用,并由公证机构或律师担任信托监察人,实现“人、财、物”的风险隔离与有序管理,真正保障弱势群体的终身福祉。
3.抚养费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中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抚养费支付条款,若经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权利人可凭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从而提升执行效率,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公证阶段明确约定给付金额、支付周期、逾期违约金及执行管辖法院,确保债权文书具备明确的给付内容与可执行性。一旦义务方出现逾期,权利方可迅速启动执行程序,有效规避传统诉讼周期长、举证难的弊端,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教育提供即时、稳定的资金保障。
我律所主任韩光玲和张旎律师
在中国人民大学合影
结语
本次研修,是一次对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深度与广度的重新丈量。从实体到程序,从诉讼到非诉,从国内到跨境,领域内的难点与热点在专家们的抽丝剥茧下变得清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划下了阶段性的句号,同时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家事法的伦理与温情,更要谙熟公司法、合同法、公证法乃至国际私法的规则与逻辑。唯有不断学习,方能在这个充满情感与利益交织的领域里,为当事人提供真正精准、周全的法律服务,守护家的温度,亦捍卫法的尊严。
后几位嘉宾分享的要点,会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撰稿人:山东舜翔(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张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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