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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注册了多个抖音账号和淘宝店铺,用于经营服装销售业务。经过多年经营,这些账号和店铺积累了大量的粉丝和客户资源,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婚姻存续 6 年后,双方起诉离婚,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抖音账号和淘宝店铺。被告辩称这些账号和店铺是其个人经营所得,且具有人身属性,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抖音账号和淘宝店铺,虽然注册在被告个人名下,但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法院判决:

  1. 被告名下的抖音账号和淘宝店铺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继续经营;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虚拟财产折价款 60 万元。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专业解读。陈胡月律师表示,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网店等,具有财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法院通常会根据虚拟财产的性质、经营情况、商业价值等因素,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虚拟财产的,应当保留好经营记录、财务报表、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便在离婚时准确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如果虚拟财产价值较高,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