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朱娅琳

近年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持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从2024年“昆仑”专项行动,到2025年的“安芯”专项工作来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都是重中之重,2026年依然会持续这个高压的打击态势。反映到司法实务中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数量陡增。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都可被冠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只有同时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时,才可以称之为商业秘密,进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其中“价值性”“保密性”属于司法判断。仅有“非公知性”属于技术性判断,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具体到案件中表现为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现笔者就非公知性鉴定的质证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供大家借鉴,也希望能为遇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帮助。

一、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

一、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

鉴定机构的主体资质是我们拿到一份鉴定报告时,首先要考虑和注意的问题。因为一旦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剩下的问题统统不用考虑了,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谈到资质首先要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关的场地、设备、仪器等,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案件需鉴定的范围等等。在质证中,首先需核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登记的鉴定业务类别是否包含本案所需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鉴定范畴。若鉴定机构超业务范围开展鉴定、资质过期、资质被暂停或注销,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直接丧失合法性基础。

其次,需核查鉴定机构的执业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对应技术鉴定所需的专业实验室、检测设备、数据检索系统,是否拥有完善的鉴定质量管控体系。对于技术类商业秘密鉴定,若机构无专业技术检索设备、无行业技术数据库支撑,其出具的非公知性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技术支撑,不具备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此外,还要排查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公示的违规执业、虚假鉴定等不良记录,若存在相关违规情形,其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均存疑。

二、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

二、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

在审核鉴定人的资质和能力时,除要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看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的要求外,还要关注鉴定人的专业领域和业务范畴,这是容易被忽略的。笔者承办的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案件涉及的是机械领域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但是鉴定人的专业领域是电子信息工程,与案件鉴定的内容毫无关系。

具体质证过程中,首先需核验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确认证件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执业范围与本案鉴定事项匹配,不存在无证鉴定、超执业范围鉴定的情形。其次,重点核查鉴定人的专业背景,包括学历专业、职业履历、行业从业经验、专项技术资质等,杜绝跨专业、跨领域鉴定的情况。商业秘密鉴定细分领域极强,机械、化工、电子、软件、经营数据分析等不同领域的技术逻辑、行业标准完全不同,非本领域专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备专业客观性。

除此之外,还需排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根据司法鉴定相关规定,鉴定人若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曾参与本案前期侦查、取证、咨询工作,应当主动回避。未依法回避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应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排除。同时,若鉴定人无对应领域实操经验、长期未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其鉴定能力不足以支撑本案复杂技术鉴定的,亦可作为质证突破口,否定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三、委托鉴定手续及委托内容

三、委托鉴定手续及委托内容

委托手续的合法性、完整性是鉴定程序合法的前置条件,也是质证的核心要点之一,实务中大量鉴定意见因委托程序瑕疵被依法不予采信。首先需核查委托主体是否适格,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法定委托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单方私自委托、非法定主体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不具备刑事证据效力。

其次,需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审批文件、送检材料交接记录等是否完整留存,委托书是否明确记载鉴定标的、鉴定事项、鉴定要求、鉴定时限等核心内容。若委托书内容模糊、鉴定事项约定不明,或无正规委托审批流程,属于鉴定程序严重瑕疵。

同时,要重点核对委托鉴定内容与最终鉴定结论是否一致,杜绝“超委托范围鉴定”的情形。实务中常出现侦查机关仅委托鉴定“某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但鉴定机构擅自扩大鉴定范围,直接认定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等超权限结论。需明确,司法鉴定仅能针对技术问题作出专业判断,无权对案件法律性质、侵权事实、罪名适用作出认定,超委托范围的鉴定内容均属无效内容,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需核查送检材料的委托移交过程,确认送检材料是否由委托机关依法调取、封存、移交,是否存在材料私自替换、增减、篡改的情形,送检材料的来源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基于该材料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鉴定内容

四、鉴定内容

鉴定内容是质证的核心实体环节,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主要围绕鉴定标的、鉴定依据、鉴定分析过程、结论逻辑四大维度展开质证。

第一,核查鉴定标的是否准确、完整。需对比涉案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案卷取证材料,核对鉴定机构纳入鉴定范围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与涉案标的完全对应,是否存在遗漏核心秘密点、错误纳入公知信息、随意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的情形。若鉴定标的界定错误,后续全部鉴定结论均失去事实基础。同时需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对涉案信息进行拆分核验,是否精准区分公知技术与涉案专有技术,避免笼统性、概括性的模糊鉴定结论。

第二,核查鉴定依据是否合法、合规、贴合行业标准。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需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公开专利文献、行业教科书、公开技术论文、通用技术手册、市场公开披露信息等客观依据。质证时需重点审查鉴定报告引用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鉴定时已公开的公知信息,是否存在引用废止标准、虚假文献、内部未公开资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形。若鉴定依据缺失、依据错误、依据不具备公开性,其非公知性结论不成立。

第三,审查鉴定分析论证过程是否严谨、逻辑闭环。一份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必须详细载明检索过程、比对方法、分析逻辑、排除公知信息的理由。实务中诸多瑕疵鉴定报告仅直接给出“涉案信息具备非公知性”的结论,无具体检索数据、无技术比对细节、无公知信息排查过程,属于典型的“结论先行、论证缺失”,不具备科学性,无法作为定案证据。同时需核查鉴定采用的技术比对方法是否符合行业通用鉴定规范,是否存在比对维度单一、比对样本不足、排查范围狭窄等问题。

第四,核验鉴定结论是否清晰、严谨,无超越技术范畴的认定。鉴定结论仅能针对技术层面的“非公知性”作出判断,不得直接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得认定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不得认定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上述内容均属于司法裁判范畴,鉴定机构超越技术鉴定权限作出的法律判断,一律无效。

五、是否独立完成鉴定事项

五、是否独立完成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核心前提,若鉴定丧失独立性,即使机构、人员资质齐全,结论依然应当被排除。该部分质证主要聚焦三大核心问题:是否存在外部干预、是否存在外包鉴定、是否存在多人挂名、实际未参与鉴定的情形。

首先,核查鉴定过程是否受案外因素、办案机关、当事人不当干预。根据司法鉴定规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当独立开展检索、比对、分析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质证中可结合鉴定时长、鉴定修改痕迹、沟通记录等,排查是否存在办案机关授意修改鉴定结论、当事人私下沟通干预鉴定结果的情形,一旦存在,鉴定公正性彻底丧失。

其次,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鉴定外包、转包情形。实务中部分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接案件后,将核心技术检索、技术比对、分析研判等核心鉴定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高校实验室或个人,仅由本机构鉴定人签字盖章,本人未实际参与鉴定。该行为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独立执业规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对应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不予采信。质证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提供完整鉴定工作底稿、检索记录、实验记录、工作台账,核实实际鉴定主体。

最后,核查署名鉴定人的实际参与情况。部分案件存在多名鉴定人挂名,仅一名辅助人员完成全部工作,或主鉴定人未参与核心研判、仅签字确认的情形。可通过庭审询问、核查工作记录、核对签字笔迹、询问鉴定流程等方式,核实鉴定人是否全程独立参与鉴定、是否实质履行鉴定职责,挂名鉴定、未实际参与鉴定的,鉴定程序无效。

六、鉴定程序规范与形式瑕疵质证

六、鉴定程序规范与形式瑕疵质证

除上述核心要点外,鉴定全过程的程序规范性、报告形式完整性,也是重要的质证维度,大量鉴定意见因细微程序瑕疵被依法排除,实务中极易被忽视。

第一,核查鉴定时限是否合规。司法鉴定有法定办理时限,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超期出具鉴定报告的,属于程序瑕疵,若超期期间存在送检材料流转、信息变动等情况,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可据此质证削弱证据效力。

第二,审查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完整。合规的司法鉴定报告需载明完整的机构信息、鉴定人信息、资质证书附件、委托信息、送检材料清单、鉴定依据、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落款签章、日期等全部要素。存在缺页、漏项、无签章、签章不符、日期涂改、资质附件缺失等形式瑕疵的,可要求鉴定机构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的,报告真实性存疑。

第三,核查鉴定复核程序是否履行完毕。正规司法鉴定实行复核制度,鉴定完成后需由本机构其他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进行复核、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结论无误。未履行复核程序、无复核人签字的鉴定报告,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鉴定结论的严谨性无法保障。

第四,排查鉴定样本、比对素材的真实性、全面性。鉴定机构用于比对的公知技术文献、行业资料、专利数据等样本,是否覆盖国内外公开渠道、是否全面无遗漏,是否存在刻意筛选有利样本、遗漏关键公知技术资料的情形。若比对样本不全面、不客观,直接导致非公知性鉴定结论失真。

综上,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非公知性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证据,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不同于普通书证、物证质证,鉴定意见质证需坚持“先程序、后实体,先资质、后内容”的核心逻辑。

司法实务中,多数商业秘密鉴定意见并非完全错误,而是存在资质不符、超范围鉴定、论证不充分、程序瑕疵等各类问题。辩护人、当事人需精准捕捉各类质证要点,逐一击破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效削弱甚至排除鉴定意见的定案效力,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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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娅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2004年起任职于中国企业家协会从事法务工作。2008年入职京都律师事务所,专项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并致力于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研究。现为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来其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和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使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得心应手,承办了“刘某”百亿元诈骗案;“曾某”诈骗案;“肖某”受贿案;“袁某”受贿案等国内具有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得到了当事人及相关办案人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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