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6月10日,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公布由其起草的《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鼓励存量房地产用地盘活利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存量房地产用地的盘活利用,具体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通知所称存量房地产用地,是指本通知下发前已依法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或已开工未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其中提到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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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存量房地产用地功能混合使用。

支持存量房地产用地实行用途兼容,实施兼容用途正负面清单与比例管控,增强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推动空间高效复合利用。项目建设应明确主用途与兼容用途的关系,确保主用途的主导地位和优先落实,兼容用途应服务于主用途且互不冲突,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相关管理要求。

存量房地产用地兼容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可不进行控规调整,直接在建设方案中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对土地使用兼容性作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容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其法定最高年限确定,且不得超过主用途的剩余年限。项目设计方案应明确兼容用途的具体功能与规模,兼容功能与《青岛市市区公服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中要求配建内容一致且满足配建标准的,视同执行《导则》内容,无需再单独按照导则要求进行配建。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不得对外出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标注“不计容积率空间”,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予以备注。

(二)支持存量房地产用地分期开发利用

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房地产用地根据出让金缴纳比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首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涉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须确保配套设施满足首期使用需要,如涉及控规或规划设计条件特殊要求的配套建设内容,可以分期建设的应根据开发建设用地比例进行合理配置,不可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实施范围内进行配建;允许根据施工许可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无法整体开发利用的存量房地产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的出让金占应缴总额的比例,核定其可保留的土地面积,剩余部分土地协商处置。

(三)支持存量房地产用地开展过渡期使用

利用存量房地产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改变用地主体;涉及的宗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拟发展的产业业态属于国家、省市区支持的产业业态;未列入近期征迁计划;过渡期内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进行土地分割、转让、销售。

用地主体向属地功能区或镇街提交申请及使用方案,经部门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后,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涉及规划不一致的,编制过渡期规划控制图则,相关材料报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用地主体可在不变更证载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按过渡期用途办理相关规划、建设许可;过渡期满前6个月组织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办理正式手续或按协议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