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大事件
六部门协同发力 上海公安创新推出“三所联动”企业版 升级“蓝鲸”护企工作机制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基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今天,上海公安会同市高院、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六部门共同发布“三所联动”企业版全新机制,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9.0版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也是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向企业领域延伸,扩容升级“三所联动”内涵外延,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实践。
一、打造“三所联动”企业版的初心,是把“枫桥经验”从“民生侧”延伸到“企业侧”的创新实践
“三所联动”机制是上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标志性成果,在民生领域已经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对法治保障、政务服务、安全环境的需求愈发迫切,推动“三所联动”从社区走向园区、从民生迈向企业,是上海公安立足经济发展大局、精准服务市场主体的关键一招和战略之举。一是承“蓝鲸”之基,深耕护企经验。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也是发展的起点。2024年4月,市公安局联合市工商联推出“蓝鲸”护企机制,两年多来,在全市建成“1+16+3+N”的“蓝鲸”护企工作站点矩阵,精准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2300余个,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5亿余元。“蓝鲸”护企构建起的一站式助企服务模式和实践经验,成为打造“三所联动”企业版的坚实依托和现实载体。二是应现实之需,破解纠纷难题。当前,涉企矛盾纠纷高发,呈现类型多、涉面广等特点。从全市110警情和经济类报案研判来看,超过半数是劳动纠纷和商事分歧,这些矛盾单一部门、单一渠道难以快速有效处置,往往牵扯企业大量精力,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普遍期盼低成本、少跑腿、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渠道,“三所联动”企业版呼之欲出。三是顺发展之势,拓展“枫桥”实践。社会和谐稳定是上海一流平安城市建设的重要内涵,涉企纠纷若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极易由“小纠纷”演变为“大问题”,打造“三所联动”企业版,就是要把风险防范关口前移、矛盾化解重心下移,防止涉企矛盾转化为安全风险。
二、打造“三所联动”企业版的路径,是把治理力量从“碎片化”整合到“一体化”的模式重构
上海拥有300余万家市场主体,量大面广、类型多样,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需要全市各部门同题共答。此次“三所联动”企业版升级,最大亮点在于实现资源高效统筹,把分散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统筹起来,在已有公安业务集成供给、涉企案件报案咨询、行政资源服务融合等涉企服务的基础上,创新推出民商事矛盾纠纷一站化解服务,构建一门受理、一站办理、一口反馈、一路护航的全链条闭环服务机制,让企业“进一站门、办各类事、解所有难”。一是提供善调善成的专业力量。依托全市“蓝鲸”护企工作站点和随申办企业云“蓝鲸”护企专窗广泛收集涉企矛盾纠纷线索,分类归口、专业调处。劳动类纠纷,由司法行政、人社部门、总工会统筹调解力量进行调处,商事类纠纷,联动司法行政、工商联、行业协会专业调解队伍开展调处,同步衔接法院司法确认,配套履约督导回访,形成诉求受理→分类分流→专业调解→司法确认→跟踪回访的闭环链条,从源头防止矛盾反弹、纠纷升级。二是提供精准靶向的专业服务。按照分类施策、分级处置、按需派单、精准匹配原则,结合涉企纠纷的复杂难易程度、涉事企业规模、矛盾影响范围等要素细化分级标准,对劳动、商事纠纷进行梯度化解、差异化派工,简案依托驻点力量快速调处,繁案调集行业专家精研细判,难案组建专班集中攻坚,做到简案快调、繁案精调、难案攻坚,进一步压缩化解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三是提供风险防控的专业指导。依托大数据赋能,创新搭建涉企风险预警模型,精准筛查企业可能遇到的合同诈骗等风险苗头,生成风险预警清单,第一时间推送至“蓝鲸”护企工作站点及各联动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法治宣讲、合规指导、风险提示,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流程、健全合同履约机制,将事后调解向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复盘全链条延伸,实现从“被动处纠”向“主动防险”转变。
三、打造“三所联动”企业版的意义,是把护航发展从“解一事”转变为“治一域”的制度升华
“三所联动”企业版的创新推出,离不开前期全市公安机关依托“蓝鲸”护企机制,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的矢志探索。两年多来,各区“蓝鲸”护企工作站已经在涉企纠纷调解方面进行了先行试点,累计化解涉企矛盾纠纷360余起,一步步推动“三所联动”企业版从单点探索转化为全域铺开,从制度框架转化为实景成效,也证明着这项机制的旺盛生命力、发展力、守护力。一是握指成拳,法治资源从“分散”走向“集成”。通过实体化专班运作等多种形式,打破部门壁垒,推动法治资源集约集成。浦东公安分局联合区司法、检察、法院组建的“商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班”初见成效,涉企法治保障全面畅通,商事纠纷实现了“法律定性—纠纷化解—司法确认”全流程一站闭环。二是聚沙成塔,调解力量从“单一”走向“多元”。各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挖社会化调解潜力,多元化解网络越织越密。虹口公安分局组建了由地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院联合调解中心、浦江经贸调解中心和商会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纠纷化解矩阵,调解力量实现多元集聚。例如,今年1月,有公司员工到虹口区“蓝鲸”护企工作站反映工资被拖欠,工作站立即会同区人社局、区仲裁院、属地街道开展联合化解,最终协调由该公司的母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工资款的连带支付责任。2月初,20余名员工收到了共计290余万元的工资。三是下沉扎根,服务触角从“末梢”走向“前哨”。 依托基层所队打通服务末梢,治理半径持续延伸。松江公安分局在全区22个派出所全量配备护企工作室和纠纷调解室,并通过“涉企风险预警模型”为60余家企业提供专属服务,将法治保障送到企业“家门口”。例如,前期,松江两家企业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造成一古宅文旅项目迟迟无法推进,“蓝鲸”护企工作室接到求助后,会同多部门开展了10余次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双方在工作室民警的见证下,推进古宅清场、完成交接手续,让该文旅项目重新焕发生机。
1.公安部网安局:个别科技公司假借精准营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6月11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了3类常见的作案类型。
一是利用个人疏忽与急迫心理,如借“兼职招聘”诱导受害人主动完成实名认证、填写敏感信息后再行倒卖;二是信息处理者安全责任“失守”,部分平台、企业内部管理不严,出现“内鬼”或技术漏洞,导致海量数据被窃取、转卖;三是以“精准营销”为名的非法获取,个别科技公司假借业务推广、数据分析,违规收集、交换公民个人信息。
对此,公安部网安局提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2.最高法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6月11日,公安部网安局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揭露了3类常见的作案类型。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老百姓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畅通社会流动渠道,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充分履行司法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责使命,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涉电、水、气、热力纠纷案件,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民生福祉。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相关涉民生案件中,遴选出6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紧扣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聚焦民生权益保障、公共服务安全、能源资源保护,集中展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保能源就是保民生”社会共识,彰显司法为民温度。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聚焦民生兜底、安全发展、绿色低碳,重申相关企业的公共服务义务,确保能源法确立的安全、绿色、高效、惠民精神见行见效,落到实处。如案例1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稳定供应、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以高效执行破解多方难题,实现安全生产、民生保障与权益维护有机统一。又如案例2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联合政府部门合力破解农网改造历史遗留难题,平衡企业与村民利益,保障200余户村民用电权益,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助力乡村振兴。
二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法院牢记人民司法为人民,坚持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要求,健全分层递进、多元共治解纷机制,注重府院联动、多方协同,推动批量涉民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服务乡村经济发展与基层和谐稳定。如案例4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人民法院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群体性涉农水费纠纷,既保障灌区正常运转与农业生产,又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以个案化解推动系统治理、源头预防,夯实基层治理法治根基。又如案例6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创新示范诉讼机制,以个案裁判引领批量纠纷化解,兼顾供热企业合法权益与住户合理诉求,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守护群众温暖过冬。
三是规范公共服务秩序,维护能源资源公平善用。人民法院依法规范能源资源供给与消费秩序,规制违规占用、转售公共资源、擅自停暖等失信行为,坚定维护市场诚信。如案例3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否定违规转售优惠水资源牟利行为,判令违约方补交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鲜明昭示公共资源不得违规侵占、政策扶持不得变相套利,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保障民生资源定向使用、公平惠及。又如案例5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对某能源公司春节期间擅自停暖、漠视群众供热需求的行为依法作出否定性评价,鲜明传递司法保障民生的价值导向。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态环境资源与公共服务权益,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实质化解民生领域矛盾纠纷,以公正司法守护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目录
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
——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
2.府院联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
——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
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
——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
——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
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
——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1.司法服务保障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
——某液化气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液化气公司为当地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提供供气服务,后因经营问题陷入纠纷。在处置其名下2万多平方米液化气灌装场及3500多平方米地上建筑物过程中,涉及液化气灌装场的安全监管,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保障供应,以及企业职工妥善安置和债权人权利有效实现的“四方难题”。
【处理方式】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当地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执行前端,协同劳动仲裁等部门多次向企业职工释法明理,妥善处理职工诉求,明确“不减损企业资产价值,整体处置企业资产”,消解职工顾虑。在执行中端,协同燃气主管部门确定保供替代方案,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风险排查,谨防危化品安全隐患,同时做好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供应保障。在执行后端,通过依法拍卖,最终由国内某燃气公司以8900余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液化气灌装场得以安全保管、高效拍卖、有序交接,4万多名液化气用户的用气得到有效保障,企业职工亦平稳转移到新企业安置就业,债务人资产实现最大化处置,抵押债权人债权得以全额清偿,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亦明显提高。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高效稳妥化解涉液化气的危化品企业执行案件的典型案例。在案件执行中,对危化品资产的合理有效处置,既涉及到安全生产和监管问题,也涉及到液化气用户的民生保障问题。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通过与住建、安监、仲裁、信访及属地政府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在有效执行的框架目标下,稳妥有序化解危化品资产安全处置、居民用气供应保障、企业职工就业安置、债权人权利高效兑现的“四方难题”,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府院联动实质化解涉农水电站供用电合同纠纷
——某水电公司与某村民小组供用电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水电公司与某公社大队四个生产队于1981年签订《用电管理合约》,约定由某水电公司向四个生产队供电并提供优惠电价。后因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其不具备供电业务资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供用电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某村民小组(原四个生产队)认为某水电公司使用村集体土地建厂至今已近五十年,案涉供用电合同涉及200多户村民利益,解除合同需给予合理补偿。经当地政府部门多年调处未果,某水电公司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及该地区政府部门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直接关系区域农业发展和民生基础保障,为妥善化解,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镇政府、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等单位组成调解小组开展工作,并按照“既要实质解纷维护各方利益,又要标本兼治护航乡村振兴”的思路制定详细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专业优势,找准双方争议焦点,提供精准法律解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则发挥职能优势,提供政策与技术支撑、解决政策执行的具体问题,确保调解方向符合政策大局,将法律刚性、技术理性与政策柔性三者有机结合,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实质化解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农村电网改造是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本案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某水电公司以供用电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因电费补偿事宜引发纠纷,经政府多年调处未果,导致当地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陷入困境。为此,法院立足一揽子实质性解决纠纷,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当地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针对村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提出最优方案,帮助村民算好“经济账”,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不仅从根源上解决200多户村民与某水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依法保护村民、村集体及企业各方利益,更有力推动该地区的独立供电区农网改造工作,改造后安全、可靠的用电将直接惠及1000多名村民,更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
3.依法规范公共资源市场交易秩序
——某供水公司与某教育机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2日,某供水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教育机构优惠政策)将某教育机构的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7.9元调整至3.05元。2024年3月某供水公司检查用水情况时,发现某教育机构自2018年1月22日以后用水量激增,存在擅自将供水转供给其他商户,并按照每立方米7.9元的商业用水价格收取水费的情形。某供水公司稽查人员现场进行取证并向某教育机构送达《供水检查通知书》,某教育机构对此未提出异议,随后与某供水公司签订了差价还款说明。双方协商确认某教育机构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某供水公司补交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某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履行,某供水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机构违规用水,经协商应于2024年4月15日前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差价款2.9万元,但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教育机构支付某供水公司水费差价款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规套利、支持违约追责,进而实现维护公共政策资源公平性与市场交易诚信度双重目标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教育机构享有的低价用水本是公共政策对教育事业的扶持,其擅自转售牟利,不仅直接侵占公共资源,也破坏了供水市场公平定价与诚信交易的基础秩序,背离优惠政策原意。人民法院通过判令某教育机构补交水费差价款并承担违约利息,依法否定违规转售政策水资源套利行为,彰显了司法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政策资源定向使用的重要作用。
4.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化解涉农纠纷
——某灌区服务中心与邢某等930户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灌区服务中心因邢某等930户农户(涉及8个乡镇、96个村屯)拖欠水费,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涉及农户众多且矛盾成因复杂,为避免矛盾激化,向双方释明先行调解优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开展调处工作。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邀请乡镇政府、物价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特邀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先是运用“府院联动+分类施策”机制,对930户农户进行走访,精准识别出各类纠纷争议焦点。同时,协调物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报告,借助农业农村部门推广农业保险等行政手段,有效破解民生保障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矛盾,实现共性问题前端化解。其次,拓宽“特邀调解+要素式审判”简易纠纷处理通道,将123件同类纠纷审理周期大幅压缩,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在此基础上,确立“示范诉讼+巡回调解”规则指引,通过典型判决辐射化解关联纠纷。最后,通过司法建议推动建立毛渠维护长效机制,督促开展涉农收费公示,将纠纷化解的重心从末端处理前移至前端预防,实现从个案化解到系统治理转变升级,力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最终,930起供用水合同纠纷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其中,807件以府院联动、特邀调解、“示范诉讼+批量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123件经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农户累计交纳水费24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调处涉农户供用水合同纠纷、服务农业生产的典型案例。某灌区服务中心作为自收自支单位,长期面临部分农户拖欠水费的问题,致其每年出现近百万元的工资资金缺口。若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化解,不仅严重影响春耕生产的正常开展、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引发系列衍生问题,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本案调处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多元共治破局—示范规则立标—源头治理固本”分层递进、全链条解纷机制,为批量纠纷的妥善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个案调解—类案化解—制度完善”,不仅实质化解批量纠纷,更对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助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
5.司法督促供热企业履行保障民生社会责任
——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供热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约定,由某能源公司就某供热公司的供热站进行节能改造,并运营供暖,每个采暖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某能源公司的运维费用、能源费用及回收投资款和相关收益;政府供暖补贴由某供热公司和某能源公司按比例分成。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日),某供热公司发出紧急通知,督促某能源公司购买燃气,确保持续稳定供热,但在2023年1月23日(大年初二),某能源公司因燃料不足停止供热、人员撤场。后某供热公司代替供热33天。基于此,某供热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因双方沟通无果,某供热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各项费用及损失;某能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某供热公司给付采暖补贴款、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能源公司在春节期间停止供热,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解除《供热系统改造及托管运营合同》。就相关费用问题,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某能源公司给付某供热公司2022-2023年度代替供热33天的采暖费用、垫付的水电、设备维护等费用,扣除某能源公司应获得的2022-2023年度供热补贴后共计98.4万元;某供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支付2021-2022年度采暖补贴27.5万元。后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委托方供热企业与受托方供热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保障居民供热的典型案例。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供热企业负有保供暖、保民生的社会责任。本案中,某能源公司未充分考虑到群众的供热需求,在春节期间告知合作方燃气不足,拒绝购气并供热,违反民法典及公司法关于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该企业未妥善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积极保障民生的司法价值导向。
6.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案件妥善化解
——某科技公司与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为20余个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但在提供3个供热季服务后,包括李某在内的1700余住户拖欠供热费,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采暖费用。住户抗辩小区供暖不达标,不同意交纳供热费。法院先行审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本案系其中1件,某科技公司诉请李某支付供热费3238.72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提供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采暖季的供热服务,李某应当支付供热费,但李某提交了某科技公司因管道问题影响供热质量的改造公告等证据,可以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供暖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故酌情判令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供热费1943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以示范诉讼促推批量供热纠纷案件稳妥化解的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诉业主支付供热费的系列案件,涉及20余个小区、1700余住户。人民法院一方面以“示范诉讼带动多元纠纷化解”的民生案件审理模式,先行审理具有代表性的8起案件,并开展“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主题直播进行法治宣传;另一方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与供热方沟通,反映群众诉求,促使供热方积极开展供暖设施设备检修、提高供热温度和服务水平。大量住户在了解类案裁判结果和企业措施后主动履行交费义务。最终该批1700余起案件中,有1689起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担当作为,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司法立场。
3.突发交通事故!上海警方通报:孙某驾车时突发疾病,已被送医治疗
6月1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闵行 发布通报:
2026年6月10日20时17分,莘松路西环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初步调查,孙某(男,38岁)驾驶小客车行至该处时,因突发疾病致车辆撞到前方6辆正在等候红灯的车辆,导致前车1名乘客轻微擦伤。目前,孙某已被送医治疗,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聚焦热新闻
14万劳力士买了两天就坏?上海消费者要求退换被拒,专柜:先检测
6月3日,上海市民花先生向媒体反映称,5月23日,他在东方表行(中国)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前滩太古里劳力士专柜购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佩戴仅两日,手表无故停走,随后他提出退货。
销售回复他称,按流程,腕表要送至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检测才能判定原因,给出解决方案。但花先生希望退货退款。
花先生提供的购表“保证单”载明: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经检测如属于因制造或装配缺陷引发之机芯问题,消费者可以退货、换货或修理。因客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的性能故障,不包括在内。
就此事,6月10日上午,涉事专柜的销售人员回应记者称,“内部已经在处理,具体的处理情况会跟当事人沟通”。
花先生购买的劳力士手表。受访者供图
消费者称14.26万元购入手表,佩戴两日出现故障
花先生告诉媒体,5月23日,他在前滩太古里劳力士专柜全款购置型号126331劳力士手表,成交价14.26万元,支付款项后,他在门店完成表带调试后,当场取表佩戴。
他称,购表两天后,手表忽然停走。他随即通过微信视频联系销售,根据对方的指导,他手动上链后,手表依然无法正常走时。5月27日,他前往门店,工作人员上链检修后,手表仍处于停走状态。
花先生认为,这属于性能故障,他坚持退货退款。他称,东方表行方面给出的处置方案是,把手表放在门店,进行3至5个工作日的内部检测,在检测报告出具前,该店无法退货。他不接受这一方案,“离开我的视线,到底(不)知道他要干嘛”。
专柜销售人员回应花先生售后问题。受访者供图
销售称需送至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检测,判定原因
此前,花先生就此事咨询销售人员时,对方通过微信回复他称,“真心想帮您尽快把问题处理妥当,按照品牌正规流程,腕表需要送至服务中心专业检测才能判定原因、给出解决方案”。
5月27日,花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相关材料显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曾介入调解,但因被诉单位表示双方对检测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终止调解。
6月10日,花先生提供的购表“保证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载明:一、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经检测如属于因制造或装配缺陷引发之机芯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二、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经检测如属于因制造或装配缺陷引发之机芯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因客人使用不当或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的性能故障,不包括在内。
6月10日上午,记者联系花先生购买手表时的销售人员,对方回应称,“这属于隐私信息,内部已经在处理,具体的处理情况会跟当事人沟通的。”对方未透露其他信息。
6月10日下午,记者联系劳力士上海总部,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未正面回应记者的相关问题。
来源 | 上观新闻、@警民直通车-闵行、澎湃新闻、潇湘晨报、新华社、长安剑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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