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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卖鹅腿,实际上却是鸭腿,鹅腿阿姨最近摊上大事儿了,可能要坐牢的那种大事儿!

鸭腿质量合格,也没吃坏肚子,能有多大点事儿?

事儿可能真不小呢!北京西城区有对夫妻,因用鸭肉冒充鹅肉,已经被判刑了。

一、用鸭肉冒充鹅肉的真实判例

潘某某、伍某某经营一家烧腊档口,他们用鸭肉冒充鹅肉,做成“烧鹅”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29万余元。鸭肉本身质量合格,也没有消费者吃坏肚子。

但法院判决,两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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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质量合格、没吃坏人,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键在于理解刑法上“伪劣产品”的真实含义。

(一)刑法惩罚的是“以假充真”,而不是“有毒有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适用的是“以假充真”。“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鹅腿和鸭腿虽然都是安全禽肉,但它们在口感、风味、质地等方面的“使用性能”明显不同。消费者花鹅腿的价钱,鹅腿阿姨却用鸭腿代替,就是以假充真。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惩罚的是“骗人”,不是“毒人”。只要“以假充真”销售5万元,不管你卖的鸭腿是否安全,都构成犯罪。

(二)未造成身体伤害,也构成犯罪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除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保护市场经济秩序。

鸭腿质量合格,只说明她没有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但她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足以构罪。

如果鸭腿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这就不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而可能涉嫌更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甚至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问题。

三、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会面临什么行政处罚?

当然,不是每个卖假鹅腿的都会判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5万元。

即使鹅腿阿姨的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或者因证据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也是跑不了的。

鹅腿阿姨面临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呢?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鹅腿阿姨只有一个用鸭腿冒充鹅腿的违法行为,依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只会择一重处,不会被处罚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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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者会得到多少赔偿?

鹅腿阿姨除了面临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外,民事赔偿责任也免不了。

消费者有以下两条维权路径,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条。

路径一:主张“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鹅腿阿姨增加赔偿损失,增加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比如,你买一条“烤鹅腿”花了16元。退16元 + 赔48元(16×3)= 64元。

请注意:保底500元。即便你只买了1条,也可以主张500元赔偿。

优势:门槛低,只要证明鹅腿阿姨“以鸭充鹅”属于欺诈即可,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

路径二:主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一赔十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除要求鹅腿阿姨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适用难点:需要证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比如,你买1条16元,十倍赔偿16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如果累计买10条共160元,十倍赔偿1600元。赔偿力度更大,但维权成本稍高。

五、最后的话

用鸭腿冒充鹅腿,挂羊头卖狗肉的以假充真行为,即使食品质量合格,也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也不是小事儿,除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外,还可能有刑事风险。

食品安全无小事,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面临类似问题,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联系我。若你认为本文有用,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人。

文中判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