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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镇江市所辖各区(市)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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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省政府关于镇江市所辖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所辖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镇府发〔202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三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4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区片III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丹阳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53000元/亩;扬中市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句容市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52000元/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以及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内容来源 | 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尹季璇、许鹏锋

审核 | 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