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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明新丰)
近期,广东新丰云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针对部分游客违规进入未开发区、核心区丢弃垃圾的突出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绿野拾光”活动,对一线天至阿婆髻山顶全域垃圾专项清理行动,切实压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筑牢自然生态安全屏障,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部分游客无视管理规定,擅自闯入保护区未开发区域、核心区开展穿越、探险、露营等活动,随手丢弃塑料瓶、食品包装袋、一次性餐盒、露营废弃物等生活垃圾。这些垃圾散落分布在陡坡、岩石缝隙、灌木丛、山顶平台等隐蔽区域,长年累月无人清理,不仅破坏自然景观、污染土壤与水源,还埋下森林防火隐患,对保护区原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损害。
垃圾专项清理行动前,保护区工作人员完成全路段实地勘查,精准摸清垃圾分布、类型与清理难度。此次清理范围覆盖一线天、阿婆髻岔路口、山顶、天狗望月、金鼎等全线禁入野路及垃圾密集点位。
清理区域无成型道路,沿途多陡峭崖壁、茂密丛林,垃圾深埋石缝、混杂枯枝落叶,隐蔽性极强。工作人员最远需徒步3小时才能抵达作业点位,袋装垃圾无法借助车辆转运,全程依靠无人机分批吊运下山。
专项清理工作全面启动后,面对重重困难,全体工作人员迎难而上、连续攻坚,历经20多天拉网式作业,累计清理打包各类旅游垃圾200余袋,彻底清除了沿线积存的陈年垃圾。大家不畏艰险、分工协作,不放过一处角落、不漏捡一件垃圾,用脚步丈量山林,用双手洁净山野,也正是"绿野拾光"所倡导的——每一次弯腰,都是对这片土地最深情的致敬,全力恢复保护区原生态风貌。
云髻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处南亚热带向中亚热带过渡地带,主峰阿婆髻海拔1438.8 米,是珠三角周边最高峰。区内拥有保存完好的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记录维管植物1551种、陆生野生脊椎动物247种,栖息着小灵猫、白鹇、桫椤等大量珍稀濒危动植物,生态价值弥足珍贵。同时,保护区也是新丰江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地,生态保护意义重大。这方水土涵养着千万人的饮水之源,"拾"起的不仅是垃圾,更是对生命之源的敬畏与守护。
此次专项清理行动结束后,保护区管理处再次郑重提醒:云髻山未开发区、核心保护区严禁穿越、露营、探险,擅自进入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九条,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相关活动在核心保护区开展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控制区开展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绿水青山来之不易,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下一步,云髻山保护区管理处将根据国家和省的“一区一法”有关要求,借鉴先进经验,结合云髻山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编制“云髻山保护区管理办法”,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擦亮云髻山生态品牌,筑牢绿美新丰生态建设屏障。
来源:秀美新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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