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基层减负。《公告》公布收回136项(福田区为136项,其他各区为134项)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清理15项因依据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执法事项(各部门不再实施)。
划重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我市各区(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2025年均完成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简称“三张清单”)编制工作。《公告》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为基层减负,进一步深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与街道“三张清单”相衔接的重要举措。
二、《公告》的形成过程
我市于2024年12月底正式启动各区街道“三张清单”编制工作,经过拟订清单初稿、“三上三下”听取意见和研究论证审定,2025年7月各区均向社会公布“三张清单”。市司法局根据“三张清单”中的上级部门收回清单,梳理各区审议通过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征求市、区、街三级意见,对有关意见进行吸收采纳,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号)要求,经合法性审核后形成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
三、《公告》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编制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相关工作指引》规定:“中央明确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原来是以省(区、市)政府决定方式下放的,要以省(区、市)政府决定方式收回。”“以地方立法途径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以地方立法途径收回。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关条款调整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在修改后的法规、规章实施前,收回事项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号)要求:“未列入本批复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实施。”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布收回136项(福田区为136项,其他各区为134项)行政执法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清理15项因依据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执法事项(各部门不再实施)。
(二)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市与区涉及行政职权调整的有关部门、街道的职责分工,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为确保职权调整过渡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明确各街道在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避免出现对已办案件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部分事项需调整法规规章后收回。《公告》中有部分教育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属于中央编办明确要求上级部门收回的事项,但《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主体为街道,需要以地方立法途径收回,因此在相关法规规章依据修改完成前,相关执法事项仍由街道实施。
(四)部分事项延期收回暂由街道实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两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6〕90号),将《公告》附件1第29、109项行政执法事项交由我市街道办事处实施至2027年7月1日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深府函〔2026〕17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151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安排等事宜,具体如下:
一、对136项行政执法事项(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原则上将实施主体从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安排见《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收回事项目录》),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执行。其中,关于《收回事项目录》第79、81项,因需法规、规章修改后方可调整,在法规、规章修改前仍由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关于《收回事项目录》第29、109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两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6〕90号),由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至2027年7月1日止。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15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事项见《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
三、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加大对区、街道两级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工作平稳过渡、规范运行。各区政府要组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衔接,避免出现执法空白和监管盲区。
四、此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各区政府公布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公告发布后,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因权责调整等原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等原因,相关行政执法事项需进行名称或编码变更、事项合并、权责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形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深府函〔2024〕401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1.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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