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坚持40多年喊冤,他应该是冤的。
2026年6月9日,南京晴空万里,我陪同当事人齐慧先生,走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大门。他的手里,紧紧攥着一份我们反复修改了数次的《刑事申诉状》和主要证据汇编。这些不算太厚的文件,承载着他过去四十多年人生的全部,从23岁的青年到64岁的白发老人,从踏上西去列车死缓囚徒到刑满归来,他从未停止过喊冤。
这是我们团队代理的历史最久远的一起案件。
递交材料后与接待的法官沟通了一个多小时,由于该案是四十几年前的旧案,接访法官也非常认真,仔细地阅读了我们撰写的申诉材料,又看了主要证据。他认可我们的观点:该案确实办理得很粗糙,除了齐慧认罪的口供和警犬的嗅觉鉴别,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案系齐慧所为。
但法官又说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40年前的案件办理情况。其实不论是40年前还是现在,我们的证据认定规则是一脉相承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一、首次“严打”时发生的女工受辱坠楼案
时间回倒1983年9月13日,杭州弥陀寺路9号院。当晚7点40分左右,女工徐某某从自家六楼阳台坠落身亡,临终前高喊“家里有坏人”。此案发生在“严打”运动初始,且案发地与浙江省委大院仅一路之隔,压力可想而知。“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为后续的一切埋下了伏笔。
十几天后,齐慧被公安带走。最初的证据关联,仅仅是一本从他手中借出、几经转手最终出现在徐某某房间的杂志。在巨大的破案压力下,这根脆弱的线索被无限放大,成为了侦查的起点。然而,真正将齐慧推向深渊的,是两份所谓的“铁证”:一份是漏洞百出、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取得的认罪口供;另一份,则是极不严谨、不应成为证据的“警犬气味鉴定”。
杭州是个神奇的地方,在张氏叔侄案件中有神警,在齐慧案件中有神犬。
二、“警犬气味鉴定”不应成为证据
案发十几天后,警方动用警犬,对现场遗留的一只紫红色厚底男式拖鞋与从齐慧家搜出的布鞋进行气味鉴别,结论为“气味一致”。这份盖着鲜红印章的《刑事技术警犬鉴定书》,成了定案的核心“科学证据”。
但这里存在几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任何生物气味都会随时间挥发、变化,案发十几天后才进行的气味鉴别,其结论不具有可靠性本身,在杜培武案件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二,案发当晚,警犬曾以该拖鞋为嗅源追踪,止步于小区的围墙,并未指向齐慧家。为何十多天后,却能得出“一致”结论;第三,即便在当时,警犬鉴别也多被视为侦查线索,而非独立定罪的证据。将如此主观、易受干扰的生物识别结果作为定罪主要依据,违背了基本证据原则。
而另一份“证据”——齐慧的有罪供述,则是在更为非正常的背景下产生的。被抓时,齐慧因突然停用安眠药“速可眠”,正处于严重的药物戒断反应期,表现为抽搐、昏厥、意识模糊。在这种精神状态下,他经历了长时间连续讯问。他回忆,办案人员以“你的父母在我们手里”相威胁,以“我们有科学技术的‘铁证’”施加心理压力。最终,一个意识不清的青年,在恐惧与诱导下,做出了前后矛盾、多次更改的“供述”。关于凶器来源,他给出了五六个版本;关于拖鞋,说辞从“买的”变成“捡的”再变成“借的”。然而原审法院并未重视如此矛盾重重的供述,毅然决然地敲下了影响齐慧一生的法槌。
三、案发时间、右手残疾与消失的案发现场的指纹鉴定
与薄弱的有罪证据形成鲜明对比的,大量被原审忽视或隐匿的无罪证据。
首先是不在场证明。案发关键时间点(约晚7点40分),多名邻居的证言可以证明,齐慧母亲因儿子在家昏倒、口吐白沫,紧急求助对门护士邻居谢某;谢某首次施救后,其母刘某下楼找丈夫协调车辆送医;在楼下,刘某某亲眼看见被害人徐某某还坐在六楼阳台栏杆上。
同时,追逐凶手下楼的邻居边某某碰到刘某某,询问是否看到可疑人,刘某回答没有。这条由不同证人、不同视角相互印证的时间线,排除了齐慧作案后再返回家中的可能。
齐慧的右手有严重残疾:中指断了两节,无名指和小指功能丧失。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损伤符合被人用力扼颈所致。一个右手无法握拳发力的人,不可能独立完成足以导致死亡的激烈扼颈动作。
最关键的,是直接物证的缺失与矛盾。现场勘查笔录明确记载,在厨房窗户上提取到5枚指纹和1枚掌纹。这是锁定真凶最直接的客观证据。然而,在整个诉讼卷宗中,没有任何一份将这些痕迹与齐慧进行比对的鉴定报告。多年后,一位参与复查的检察官在文章中透露,他曾查阅侦查内卷,指纹比对结果早已排除齐慧。那么,这些排除齐慧嫌疑的关键证据,为何从未出现在法庭。
此外,定罪的物证本身也混乱不堪。现场发现的凶器是一把断成两截的单刃小刀,但庭审中出示让齐慧辨认的,却是一把完整的不锈钢水果刀。作案工具都无法同一,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何。
退一步讲,如果水果店真的是犯罪工具,为何不对其进行提取生物检材,进行鉴定。
四、二审法官随口说的“你可以申诉”,成了齐慧坚持下来的动力
1983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处齐慧死刑立即执行。1984年5月,浙江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并宣告其父母包庇罪不成立。二审法官宣判后那句“你可以申诉”,成了齐慧四十年来的精神支柱。
在狱中,申诉一直被视为“抗拒改造”,今年1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生效后,这种情况彻底得到改变。调往新疆服刑后,他坚持每周用残缺的手写申诉信。他的坚持曾换来希望,上世纪90年代初,浙江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被其来信打动,主动复查此案。经过调卷、实地勘察、侦查实验,复查结论认为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遗憾的是,这份意见因“案件发生在严打初期、地点特殊、影响大”等非法律因素,在检察委员会讨论后被搁置。
此后,申诉的路更加艰难。2015年,浙江高院驳回申诉;2022年,浙江省检察院复查再次停滞;2024年,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对核心疑点的回应令人费解:对于缺失的指纹鉴定,称“不是所有犯罪现场必然遗留指纹”;对于稳定的不在场证人证言,认为“有一定出入符合记忆规律”;仍将警犬鉴别作为依据之一;甚至提及了一把齐慧从未见过、也从未在庭审中出现的“断为两截的单刃小刀”。
再次我无意冒犯最高检察机关,但认真对待在案的证据是最基本要求吧,实事求不是我们法律人的初心吗?
五、一个冤案摧毁了齐慧的一生
此案中,几乎集中了冤假错案的所有典型特征:依靠非法取供获取口供、使用不具唯一性的“科技证据”定案、无视客观存在的无罪证据、关键物证缺失或矛盾。近年来,我国平反的一系列冤案(如我们通过申诉获得无罪的杨松发案),都在反复重申同样的原则,定罪量刑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尤其是对于死刑案件,证据的要求从来都是最高的。
齐慧案的所有疑点,都指向“合理怀疑”未被排除。右手残疾如何扼颈?清晰的不在场证明如何解释?排除其嫌疑的指纹鉴定结论为何隐匿?矛盾的口供如何采信?十几天后的警犬鉴定如何作为铁证?这些疑问,需要法律给出负责任的、经得起检验的回答。
四十几年,一个人从青春等到白头。他的父母未能等到儿子清白便含恨离世。今天陪同他递交这份申诉状,除了行使法律赋予齐慧的申诉权,更是考验我们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否有勇气直面历史的错误,并通过依法纠错来捍卫法治的尊严。
走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阳光有些刺眼。齐慧没有说话,只是长久地回望那座庄严的建筑。
路上他又回忆了一些细节,他的白发在阳光中格外刺眼,他慢慢的讲述过往,像是在说别人的故事,时间已经磨平了他的怨恨,他浑浊的眼神中已经没有了光。
让证据说话,让事情成为原来的样子,是我们法律人的初衷。愿齐慧有生之年可以等到迟来的公正。
(作者赵德芳,系北京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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