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安徽定远县最近爆出了一桩令人瞠目结舌的案子。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一名女民警闫某艳,在2021年至2024年的三年间,拿着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在县城里的烟酒店、茶叶店大肆赊账采购名烟名酒名茶。
案发后,法院认定她诈骗了15人,涉案金额高达356万(累计赊购超过700万元)。
如今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入狱8年,但是还有356万款项没有追归来。
商户们拿着合同去要账时,定远县公安局却声称公章是她私盖的,属于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这套逻辑听起来非常丝滑,但是就目前中国基层社会的现状来说是不对的。
02
很多网友站在上帝视角,觉得这些商户太傻了。
中央八项规定早就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在公务接待中提供烟酒,刑侦大队怎么可能走公账采购几百万的烟酒茶?
这话放在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没错,但这是一个普通的小县城。
在县城,体制内的身份和公权力,本身就自带一层光环。
当一个穿着警服的女警,拿着盖着鲜红公章的合同,低声告诉你这是“单位接待”、“你先垫一下,回头公家结”时,这句话的杀伤力是核弹级的。
商户们傻吗?他们不傻。
但是在县城这个熟人社会里,做生意的普通人是不敢得罪单位,不敢怀疑警察的。
更没有人敢当场质问一句,“麻烦你们局财务先打款”。
在他们的认知里,警察不会骗人,公章更不可能造假。
他们信的,从来不只是闫某艳这个人,他们信的是那身制服代表的公信力。
当雷爆了之后,商户们才惊觉,他们深信不疑的公共信用,竟然成了一个随时可以被单位收回的盲盒。
拆开前以为是公信力,拆开后才发现是“风险自负”。
03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或者说最荒诞的地方,在于那枚公章是真的。
如果公章是闫某艳自己找刻章办证的假造的,那就是纯粹的个人诈骗,公安机关大概率不用负责。
但现在的情况是,合同上盖的确确实实是刑侦大队的真公章。
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与管理问题。
在任何一个正规机关单位,公章都是权力的具象化体现,由专人保管,有着极其严苛的用章审批流程。
一个普通女警,能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多次、轻易地拿到公章去签订几百万的虚假供货合同。
整个公安局内部竟然毫无察觉?或者他们察觉了但是故作不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就写得明明白白:
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签订合同进行经济犯罪,如果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人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的“表见代理”原则更是直接指出:即便没有代理权,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比如手持真公章的警察),该代理行为有效。
比如你自己家的大门没看住,让自家的狗跑出去咬了人,你不能轻飘飘地说一句“这是狗的个人行为,我不负责”。
公章管理不当,这就是公安机关内部存在巨大疏漏的铁证。
公安机关的过错行为为犯罪分子作恶提供了最核心的信用背书,自然就有责任。
04
定远县公安局说,没有任何材料显示他们应当支付这笔款项,并且表示要复核公章管理流程,追责失职人员。
追责内部人员本就是你们的本职工作,但给外部受害者造成的真金白银的损失,谁来填补?
难道真的要让这些小商户去跟一个已经被判刑8年、名下已被掏空的人去讨要356万的空气债吗?
作为执法机关,公安局本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道防线内部出现蛀虫时,理应展现出比普通企业更严苛的担当和更高的注意义务。
公权力最怕的,从来不是个别人的败坏,任何庞大的系统里都会有渣滓。
公权力最怕的,是坏人借着系统的信用把事情做绝,等出了事,系统却声称和自己无关。
这356万不仅是商户的血汗钱,更是定远县公安局乃至整个公权力系统在基层社会的信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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