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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男,72 岁)与被告(女,68 岁)于 2018 年再婚,双方均有成年子女。2023 年,原告因患重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 15 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医疗费,并要求被告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当由其自己的子女承担,其子女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患病期间,被告应当承担扶养义务。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 5 万元。关于被告子女的赡养义务,由于被告的子女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没有赡养原告的法定义务。
律师专业解读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男,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陈胡月律师指出,老年人再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关于财产问题,老年人再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赡养问题,继子女只有在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没有赡养义务。
律师提示
陈胡月律师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应当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和婚后财产的分割方式。同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避免日后产生遗产纠纷。对于赡养问题,老年人应当与自己的子女和继子女进行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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