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6日,最高法就"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一锤定音,本案完整呈现了地理标志商标权利的行使限度与无效的法律适用。
一、案情梗概
2021年,潼关肉夹馍协会多起恶意维权引发社会反弹。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协会以诉讼收取“会员费”于法无据。
协会引火上身——相关公众王某转而请求宣告“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无效,从源头上消灭其权利基础。案件经国知局维持、一审撤销、二审改判、最高法驳回再审。数次审理的根本分歧,在于《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解释与适用。

图一:“潼关肉夹馍”商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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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潼关肉夹馍”商标详情


二、请求权基础:辅助规范不能僭越主要规范的位置

法律规范分三类:主要规范(请求权成立条款)、防御规范(阻却请求权条款)、辅助规范(对主要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效果作补充说明)。辅助规范不能脱离主要规范独立适用——“辅助不能抢人头”。
《商标法》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本条规范拆解如下:

图二:《商标法》第16条规范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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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商标法》第16条规范拆解

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王某以《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辅助规范为独立无效理由,主张商标不符合地理标志定义。但第2款不在第44条绝对无效列举范围内,第45条相对无效引致的也是第1款而非第2款;即使通过第30条兜底审查,因注册已超五年除斥期间,相对无效请求同样不成立。
二审认定:国知局依第30条审查,再依第45条认定超五年期间而驳回,请求权分析路径正确。
三、法律解释:文义为起点,综合考量历史、目的与体系
文义解释无法给出明确路径时,二审法院综合运用论理解释:
在历史解释层面,2001年修法至今,地理标志条款始终为相对无效理由,受五年除斥期间限制。

在目的解释层面,五年期间旨在维护秩序安定,王某以绝对无效为捷径突破期间限制,有悖立法本意。
在体系解释层面,绝对无效维护公共利益,相对无效维护在先权利,若将地理标志纳入绝对无效,五年期间形同虚设,破坏体系分工。
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二审法院的解释路径以文义为起点,综合考量历史、目的与体系,形成完整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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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二审判决书部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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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二审判决书部分摘录

四、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实务启示
启示一:地理标志的核心在于产品品质与特定地域的关联。严格审查使用申请中的原料、加工方法与成品是否符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具体规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任何“外地”因素都应当成为重点审查对象。
启示二:禁止“摇钱树思维”,建立合规维权流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法律定位是非营利法人,注册人不得收取“合理使用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实务中个别注册人向商标使用者收取“加盟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维权前应审查被诉方是否正当使用人,起诉时选择有实际侵权的对象,和解不得以“入会费”名义收费。
启示三:正确区分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用以证明商品特定品质;集体商标由团体协会注册,表明成员资格。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时开放申请,作为集体商标则封闭于组织成员。
五、结语:法律是平衡的美学
协会不能借维权之名行垄断之实;相关使用人挑战商标效力,也须遵循请求权行使与法律解释路径。最高法前后两次裁定是本案的前因与后果,法律通过两场诉讼既遏制了权利滥用,也确认了权利存续,实现了平衡之美。
主要法律条款:
✅《商标法》
第44条第1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45条第1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30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4条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卢锐敏 李彩霞 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