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显示,三名无业男子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盗走鼎、簋等20件春秋时期青铜器,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湖北省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件、一般文物1件。

据介绍,郭家庙墓群地处长江中游与中原地区南北通道的随枣走廊上,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为研究曾国历史演变、文化序列及政治变迁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根据刑法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属于盗掘古墓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本案所盗文物中9件为一级文物,盗掘行为严重破坏古墓葬本体及周边环境,且该墓群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年8月21日、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余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5日、2026年3月9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三个月和十年,各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七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