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农村,红白喜事、逢年过节、乔迁新居,流水席上总少不了一碗自家泡的药酒。大家觉得这是热情、是礼数、是地道的乡土情谊,可很少有人知道,这杯看似普通的泡酒,一旦喝出问题,轻则赔钱,重则坐牢,甚至一条人命就能拖垮几个家庭。

一、这些真实案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广西崇左一场流水席上,王某参加聚餐后醉酒倒地,最终颅脑损伤离世。家属将同桌饮酒者和酒席组织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赔 16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同桌人员无劝酒、斗酒行为,无需承担责任;而四名酒席组织者,因未尽到场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发现醉酒人员并送医,被判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自身过错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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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新县的周某,收到好友黄山赠送的自制药酒,饮用后出现乌头碱中毒症状,住院治疗多日。法院判决,黄山提供未经检验的药酒,未明确告知饮用方法与剂量,存在过错,承担六成责任;周某明知药酒无质量认证仍饮用,承担四成责任。

重庆武隆村民许某甲,用珍藏多年的 “人参酒” 招待帮忙的亲戚,两人饮用后迅速昏迷死亡。经检测,药酒中乌头类生物碱严重超标。许某甲作为饭局组织者,未核查药酒成分、未告知风险,最终赔偿家属 70 万元,承担主要责任。

还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药酒,宣称能治疗风湿、关节痛,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被处以数倍罚款。更有甚者,在药酒中添加违禁成分,最终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自制药酒出事,法律依据清清楚楚

自制药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乃至刑事责任,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院怎么判?核心规则一看就懂

结合全国及广西多地判例,法院判定自制药酒责任,核心看这几点。
泡酒者责任通常最重,药酒中含有乌头、草乌、断肠草等剧毒成分,致人损伤或死亡的,泡酒者大多承担主要责任,比例多在 50% 至 70%。
赠与或转赠药酒,没有明确告知毒性、饮用剂量、禁忌人群,一旦出事,赠与人必然担责,责任比例从 20% 到 50% 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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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流水席的组织者,对酒水安全、现场人员安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未劝阻过量饮酒、未妥善照顾醉酒人员、未及时送医,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责任比例一般在 10% 至 30%。
饮酒者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明知是成分不明的自制药酒仍过量饮用,会大幅减轻他人责任,自身通常承担 50% 至 80% 的主要责任。

四、农村泡酒待客,这样做能避开风险

泡酒只选枸杞、红枣、党参等常见无毒食材,川乌、草乌、附子、曼陀罗、断肠草这类剧毒药材,坚决不碰。
不把自制药酒拿到集市、朋友圈售卖,没有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售卖宣称治病的药酒,属于违法行为,致人伤亡会触犯刑法。
待客时主动说明药酒成分、饮用限量,明确告知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孕妇、未成年人不能饮用,不劝酒、不灌酒。
发现有人饮酒过量、身体不适,第一时间联系家属,及时送医,不使用土方法延误救治。
赠与药酒仅限亲近家人,赠送时明确告知风险,不随意承诺药酒安全、有治疗功效,避免被认定为保证无瑕疵。
不对外宣称自制药酒能治病、养生,不夸大功效,不做虚假宣传。

五、关于自制药酒,这些话一定要听

在广西,自制药酒是乡土习俗,是人情往来的方式,但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和生命安全之上。
很多人觉得自己是好心待客、好心赠送,出事不该担责,可法律只看是否存在过错,不看主观上是否故意。提供成分不明的药酒、不告知风险、未尽到照顾义务,就是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广西疾控中心数据显示,多年来,本地多起自制药酒中毒事件,均由乌头碱、钩吻碱引发,这类中毒发病急、病死率高,几乎没有特效解毒药。
一杯药酒,承载的是情谊,不是风险。守住安全底线,不乱泡、不乱送、不乱卖,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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