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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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福州海关所属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关员对一票申报为“铜矿粉”的进境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货物多为粉末状,存在结团现象,呈现灰白色、黄褐色、灰黑色、灰绿色、黄色等多种颜色,与正常铜矿粉差异较大,初步判断存在较高洋垃圾风险,随即取样送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共计67.498吨。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公众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及走私废物罪认定问题的关注。为此,笔者结合多年走私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就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析。

一、全面禁废:我国固体废物进口政策的基本背景

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进口固体废物。这意味着,无论是限制进口类还是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均已全面禁止入境。

在此背景下,任何以“铜矿粉”“铁矿砂”等品名申报进口、经鉴定实为固体废物的货物,均涉嫌违反国家禁令,面临被海关查扣、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的法律风险。

二、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罪:主观故意是定罪核心

有人一听到固体废物,就认为又是走私洋垃圾,应属走私废物刑事犯罪案件,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固体废物的鉴定结论,只是启动案件调查的事实基础,并不等同于必然构成走私废物罪。

非涉税类走私(如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货物输入关境内的行为,如通过非设关地输入(称绕关走私)、伪报品名、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货物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二是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该属性且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

因此,即使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若企业没有走私的故意,亦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在实务中,这类情形很常见:企业进口塑料再生粒,结果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但企业如实申报、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通常只作行政处理(如责令退运、罚款),而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立场在笔者此前分析的多起案例中均得到了印证。

三、“退运复进境”模式:从行政违规滑向刑事犯罪

需要特别警示的是,在过往实践中,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之后,部分企业选择退运到香港、日本、韩国等邻近地区,然后通过换发货公司、换柜、换收货人、改品名、改重量、改单价,更换口岸再次申报进境。一旦被查获,海关缉私部门通常以走私废物罪刑事立案,并最终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退运复进境”的操作模式,其刑事风险远高于首次进口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原因在于:

第一,主观故意明确。首次进口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并责令退运后,企业已经明确知晓该批货物的废物属性。再次以伪报品名、更换主体等方式申报进境,足以证明其“明知”且“故意”逃避海关监管,主观恶性显著升级。此时,辩护空间将大幅缩小。

第二,客观行为典型。换柜、换发货人、改品名等操作,正是走私废物罪中“逃避海关监管”的典型客观表现形式,证据链条清晰、证明难度低。缉私部门通过比对柜号、提单、资金流向等,极易锁定违法事实。

第三,前科劣迹影响量刑。首次被查获并责令退运的记录,将成为后续刑事追诉中的重要量刑情节,可能影响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

前两年青岛关区查获的旧制冷机、废溴化钠等固体废物退运复进境走私案,即属此类典型。相关涉案人员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已不在少数。

四、对企业的合规警示与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参考:

(一)进口前充分了解货物属性

对于拟进口的货物,尤其是矿产品的副产品(如氧化锌等)、再生原料等易与固体废物混淆的商品,建议在发运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属性预鉴别,避免因货物品质问题被鉴定为固体废物而陷入被动。

(二)如实申报,避免伪报、瞒报

即使货物存在品质瑕疵,亦应如实申报品名、成分、用途等信息。伪报、瞒报不仅无助于通关,反而将成为认定“主观故意”的关键证据,使案件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三)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后,依法退运,切忌“换马甲”复进

货物被海关认定为固体废物并责令退运后,应当依法办理退运手续,切不可采取换柜、换发货人、换品名等方式再次申报进境。此类“换马甲”操作,几乎必然触发刑事立案,且辩护空间极为有限。

(四)遇到刑事调查,及时寻求专业辩护

一旦被海关缉私部门以走私废物罪刑事立案,涉案企业及个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具有走私犯罪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侦查阶段收集有利证据、论证主观故意缺失,避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陷入被动。

结语

福州“铜矿粉”案再次提醒我们:在固体废物全面禁止进口的时代背景下,任何以伪报品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后果。然而,固体废物的鉴定结论并不等同于走私犯罪的成立——主观故意的有无,始终是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核心界限。

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如实申报、依法退运,是规避刑事风险的唯一正道。对于已经涉案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辩护,围绕主观故意展开有效抗辩,则是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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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律师办理的走私废物案 成功案例

·广州某企业借证走私废塑料入境案(走私废物罪),二审改判,减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

·江西某企业走私废物罪二审改判案,刑期由五年减刑至三年并适用缓刑(2019年)

·陈某走私固体废物(废塑料)案,6900吨,存疑不起诉(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