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与达人法律风险系列 · 第①篇01 / 05
达人与MCN,到底是什么关系——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词之差差在哪
邱富民律师团队 · MCN与达人法律风险系列
随着短视频、直播行业蓬勃发展,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超过2.5万家,行业纠纷也随之多发。达人与MCN机构之间的关系定性,是争议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合作关系?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第239号案例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该案由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邱富民律师代理MCN机构一方并获胜诉,入选后对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约束力。本文以该案为核心,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标准与裁判逻辑。
LEGAL STANDARD一、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
(1)传统标准:三要素分析
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了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三要素构成了司法实践中长期适用的基础性分析框架。
(2)新业态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是核心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传统三要素框架在新就业形态下面临适用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在第239号等指导性案例中,将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提炼为"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审查用工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形成实质性的指挥与控制,具体体现为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上的强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 核心要点
关键问题不是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经纪合同",而是实际用工事实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CASE REVIEW二、案情回顾:王某与MCN机构的纠纷始末
(1)基本事实
王某是一名抖音、快手平台的网络主播,在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以下简称"传媒公司")签约前,已独立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具有约80余万粉丝。签约前,王某曾与其他公司建立过经纪合同关系,对这种合作模式并不陌生。
2020年3月,王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授权传媒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保底费用和提成比例按月交易金额阶梯确定,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应当按照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合同明确载明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合同并非由传媒公司单方拟定后径行要求签署。谈判过程中,王某就收益分配比例等核心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磋商,其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账号粉丝达到200万及以上后调整为双方各占50%的分成比例——均被写入最终合同文本,双方通过微信保留了完整的协商记录。
(2)争议焦点
合同履行期间,传媒公司要求王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考勤,银行流水中存在以"工资"名义的定期转账,传媒公司还在一段时间内为王某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到期前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传媒公司支付奖金25万余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全部请求,王某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2023)京03民终7051号)其后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第239号指导性案例。
JUDICIAL REASONING三、法院的裁判逻辑:为何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界定为:传媒公司与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分别从双方合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1)双方合意:合同是否代表双方真实意思
▎ 本案事实
《独家经纪合同》第20条明确载明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王某主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向其提示。但传媒公司提供了双方就合同内容反复协商的微信记录,王某本人就收益分配比例等核心条款提出了实质性修改意见,并最终体现于合同文本。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独家经纪合同》能够代表双方真实意思,内容系双方协商沟通后形成,应当尊重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王某在加入传媒公司前已有80余万粉丝,对经纪合同关系并不陌生,其主张合同为格式合同且重要条款未予提示的上诉意见,法院难以采信,经纪合同关系更符合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
(2)人格从属性:考勤打卡是否构成劳动管理
▎ 本案事实
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记录,主张传媒公司对其实施了严格考勤管理。传媒公司援引《独家经纪合同》第9.1.12条——"甲方有权利按照甲方公司或自媒体平台中关于自媒体达人及自媒体图文、音频视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项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主张打卡行为系经纪关系下衍生出的管理安排。此外,王某的实际出勤天数远低于正常员工水平,且王某无需遵守传媒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根据经纪合同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是王某按约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管理,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隶属性。
(3)经济从属性:收入结构是否形成经济依附
▎ 本案事实
王某主张其每月领取1万元固定底薪,属于劳动报酬的典型表现。传媒公司解释称,该款项系基于合同约定的激励保底费用,应从王某的广告分成收入中扣除,并非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保、公积金亦系应王某要求代缴,费用均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的主要收入来自通过吸引流量产生的广告费用等收益,其受欢迎程度越高,双方潜在收入越高,双方共担商业风险、分享商业收益的性质明显。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处于经济弱势依附地位的特征存在明显不同,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
(4)组织从属性:达人对外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
▎ 本案事实
王某主张广告由公司统一承接后安排其拍摄,说明其系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系以自己创建的自媒体账号对外开展宣传工作,用户识别的是王某个人,而非传媒公司;传媒公司仅系在取得王某授权后代为接洽商务资源,王某创建及运营自媒体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进行的职务行为,双方不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组织从属性。
综合以上四个维度,法院认定传媒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依法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四维分析框架对照一览
COMPARISON四、横向参照:同类案件为何结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239号指导性案例时补充说明:"发布第239号、第240号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下面一个方向相反的典型案例,可以直观说明这一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的具体划定。
构成劳动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案)
2019年6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李某为该公司的签约艺人。合同履行期间,李某每天工作八小时,在钉钉打卡考勤,根据公司安排完成短视频的拍摄,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工资"并按公司规定比例分配收益。广东高院认定,该传媒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均存在强度控制,形成了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性质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 两案对比
两案的关键区别在于:第239号指导性案例中,王某工作时间自主、收入来自流量分成、无需遵守劳动纪律;李某案中,公司对工作时间、内容、过程均存在全面控制,总体已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的程度。同一形式的经纪合同,因管理程度的差异,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定性结果。
PRACTICAL TIPS五、指导意义与实务提示
(1)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意义
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如下裁判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指导性案例,该裁判要点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约束效力。
(2)对MCN机构的实务提示
(3)对达人的实务提示
⚠ 实务提示
无论对MCN机构还是达人而言,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审查的不只是合同如何约定,更是双方实际上如何履行。合同层面的设计与实际履行的一致性,是双方各自立场最稳固的保障。
▎ 小结
MCN与达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从来不是一个可以仅凭合同封面作出判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在于为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争议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准:合同名称不是决定性因素,实质性的判断依据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的综合强度。
这一标准,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防线,也是创业公司合规用工的基准。希望本文的梳理能够帮助行业内外的读者,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作出更为清晰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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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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