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高新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苏云龙因存在代他人操作证券账户、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陕西证监局在调查中发现,苏云龙在中邮证券宝鸡高新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实施了两项违规行为:一是代他人操作证券账户,二是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苏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苏云龙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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