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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113条公民个人信息,一条都没有直接卖出去,根本达不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为什么还会被判刑?

只因他利用这些信息干了这件事。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以一起真实案件为例,讲清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所得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辩护。

一、真实案例

王大胆和周愣子、吴铁头几个人,冒充移动公司员工,在农村打着“免费送油”的旗号,骗了113个老百姓的身份证信息。

他们没有直接贩卖这些信息,而是利用这些信息实名认证了113张移动手机号,再配上语音网关设备,搭建语音外呼系统,然后卖了外呼系统,获利11200元。

后来,其中4个手机号被诈骗团伙用来骗了40多万。

二、案件争议

王大胆等人辩解,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达不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自己才收集了113条公民个人信息,远不到5000条的标准;

自己没有贩卖个人信息,卖的是系统,没有违法所得,达不到违法所得5000元的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王大胆等人卖外呼系统11200元,就是违法所得,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王大胆等人的违法所得到底是多少?

是0,是11200元,还是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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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王大胆等人的违法所得不是0,也不是40万元,而是11200元。

理由如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所得,不应限于直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得;以购买、收受、交换、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以该信息作为核心价值开展其他活动的衍生获利,也应当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本案中,王大胆等人虽未贩卖信息直接获利,但其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完成了对113张移动手机号的实名认证,并将以此搭建的语音外呼系统贩卖给他人以获利。

这笔获利表面上看是贩卖语音外呼系统所得,但核心价值来源却是前述被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11200元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所以,王大胆等人的违法所得已经超过5000元的入罪门槛,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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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护实务

本案这种不是通过直接贩卖个人信息获利,而是通过利用个人信息的衍生品获利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判几年、罚多少钱。

(一)先确定违法所得数额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规定,“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本案中,王大胆等人卖外呼设备收了11200元,法院直接认定11200元为违法所得,没有扣除买油、买网关设备等成本。

但法答网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做出了例外规定,“对于个别采取交易形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如不扣除成本可能使得案件处理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违法所得的数额,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辩护的第一步是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可依据具体案情主张扣除合理成本,争取把违法所得数额降下来,若能降到5000元以下,直接无罪。

(二)再做量刑辩护

若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那就进行量刑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为“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此,要通过辩护把违法所得降下来,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最后财产刑辩护

很多人只关心坐不坐牢,忽略了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1200元,法院判了每人1万或者5千的罚金,基本按违法所得的一倍计算的罚金,算是手下留情了。

此外,法院还没收了王大胆11200元的违法所得。

因此,若违法所得算不清楚,判处的罚金、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就可能很高,就会导致财产刑无法执行,进而影响坐牢后的减刑,引发一连串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计算清楚违法所得,并请求按最低倍数判处罚金。

五、律师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决定是否立案、刑期高低以及罚金数额。

尤其是那种“不直接卖信息,而是用信息干别的赚钱”的模式,更要小心,法院很可能把全部收入都算成违法所得。5000元的门槛极低,一不小心就进去了。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遇到文中的类似案情,如果你需要帮助,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