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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被注册为商标后,其他店铺还能使用这一名称吗?当具有地域文化属性的传统小吃“下沙烧卖”进入商业经营领域,商标专有权与公共资源之间的边界,应当如何划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对一起涉“下沙烧卖”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判决,认定“下沙烧卖”作为具有地域性、公共属性的非遗名称,相关主体的使用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在不易造成混淆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进一步明确商标专有权依法受到保护,但不能据此排他性占有具有公共属性的文化资源。

“下沙烧卖”

引发“独家使用”之争

“下沙烧卖”作为浦东地区具有数百年历史的传统小吃,源于明代,因“边烧边卖”而得名。经过长期发展,该技艺已被认证为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之一系“下沙烧卖”制作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也是“下沙”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另一原告下沙烧卖公司经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开展相关经营。

随着这一小吃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出现多家售卖“下沙烧卖”的店铺,两原告将两家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店铺招牌、商品包装及对外宣传中使用“下沙老街灌汤烧卖”“下沙烧卖”及烧卖图样,侵害了自身商标权,并存在擅自使用自身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70余万元,同时赔礼道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被告则辩称,“下沙烧卖制作技艺”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沙”系浦东一处地名,店铺对“下沙”地理名称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且“下沙烧卖”作为地方传统小吃名称,具有公共属性,不应被个体垄断。

商标专有权不能

排他占有公共资源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下沙烧卖制作技艺”属于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涉案“下沙”系列商标属于地名商标,具有公共属性,显著性较弱,对其商标权的保护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从使用目的看,两被告在店铺招牌、商品包装上的“下沙老街灌汤烧卖”中使用“下沙”,意在强调产地来源,而非为了表明产品及餐饮服务品牌是“下沙”,属于善意使用;从使用方式看,两被告对“下沙”的使用仅是对地名必要的描述,且未突出使用;从使用后果看,两被告在商品包装及店内价目表上的显著位置标注了得到授权使用的“鹤华亭”商标,且标注了产地,烧卖作为下沙区域特色食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产生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系来源于两原告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两被告的被诉行为系对“下沙”地名的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同时,“下沙烧卖”并非两原告专属的商品名称,经比对原告与两被告的店铺招牌及产品包装盒的装潢,二者在颜色、图形、文字等方面均不相同,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对“下沙烧卖”作为其企业简称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且两被告使用“传承百年工艺”“非遗”“基地”“汤汁”“笋”“肉”等表述,并不足以引人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请。两原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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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

浦东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是具有公共属性的重要文化资源。涉非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质上是经营主体围绕商标专有权与公共文化资源利用之间的利益博弈。本案判决未止步于个案侵权认定,而是在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一方面,依法确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核准范围内规范使用并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强调商标权行使不得突破合理边界,尤其对于具有地域指向和公共认知基础的非遗名称,应防止被个别主体排他性占有。非遗名称具有社会共享属性,代表性传承人在推动技艺传承、品牌发展的同时,应妥善处理“专有权利”与“公共资源”的关系。本案裁判也进一步厘清了地名类非遗标识的使用规则,引导市场主体在尊重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开展差异化、规范化经营,既激发品牌活力,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可持续传承与发展。

线索提供丨知产庭 邓海婷

本文作者丨王潇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