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吉林敦化哈尔巴岭日遗化武处置作业现场发生意外。
日方工作人员在拆解老旧化学炮弹时,炮弹壳体突发破损,内部有毒药剂外泄,两名日方人员手臂直接沾染毒剂,出现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中方现场应急团队第一时间启动处置流程。
中方在完成去污消杀、紧急救治等全套应急操作后,将伤者送入定点专科医院治疗。
经过三天对症医治与住院观察,两名伤者身体指标恢复正常,于5月29日顺利返回日本。
6月4日的中国外交部例行发布会上,有日本记者就此次日方人员受伤事件提问,索要中方立场与看法。
这场提问引发舆论热议,也让尘封数十年的日遗化武历史罪责与日方履约乱象再次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如今散落中国的日军化学武器,是近代日本军国主义蓄意投放。
一战后化学武器展露战场威力,日本随即启动相关技术研发。
上世纪30年代,日本引进纳粹德国的化学武器技术,在我国东北秘密建厂量产毒剂与化学炮弹。
侵华日军除了臭名昭著的731部队,还有专攻毒气作战的516部队。
该部队主打芥子气、路易士气等烈性毒剂研发,公然在中国战场对平民和作战人员投放化学武器。
1929年至1945年,日本生产的化学毒剂绝大部分输送至中国战场。
相较于1995年日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造成的伤亡,侵华日军毒气战的规模、烈度与危害性,远超前者数倍。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日军并未带走剩余化学武器,而是就地销毁掩埋。
日军将数百万枚化学炮弹、毒气罐随意丢弃在中国田野、河流、居民区地下,刻意留下长期安全隐患。
据统计,中国境内日遗化武埋藏点遍布18个省份、120多处点位,在册化学炮弹总量超40万枚。
吉林敦化哈尔巴岭是国内规模最大的日遗化武埋藏区。
历经数十年土层掩埋与水汽侵蚀,老旧化武弹体普遍严重锈蚀,泄漏风险持续攀升,且毒剂毒性保质期极长,至今仍具备致命杀伤力。
中毒幸存者会终身伴随皮肤溃烂、器官衰竭等后遗症。
此类安全事故早已不是个例。
2002年,广州新华路下水道施工中,工人挖出玻璃瓶装氰化物与二氯化硫混合物,多名工人当场中毒,抢险消防员吸入毒气受伤。
2003年,黑龙江齐齐哈尔工地挖出五枚锈蚀毒剂铁桶,工人切割作业时引发毒剂大面积泄漏。
一桩桩事故,都是日本侵华罪行留下的长久创伤。
国际公约与双边协议,规定缔约国需全权负责销毁遗留在他国领土的本国化学武器,日本作为签约缔约国,必须承担全部处置责任。
1999年,中日签署日遗化武销毁专项备忘录,再次细化权责,日方全权负责处置所需的资金、设备、技术、专业人员与配套设施。
中方仅提供场地协调、现场保障等辅助协助工作,不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协议约定,日方应在2007年,完成中国境内所有日遗化武的挖掘、回收与销毁工作。
但截至2026年,二十余年过去,日方履约进度始终严重滞后。
日方从未向中方提供过完整、精准的化武埋藏点位线索,国内绝大多数遗留化武,均依靠民众施工、日常劳作意外发现,再上报处置。
被动排查的模式,让民众长期暴露在未知的毒气威胁之下。
除此之外,日方多次拒绝将遗留化武运回本土处置。
反观其军费投入,日本年度军费早已突破千亿美元,持续大肆采购导弹、军舰、雷达等军备。
更能凸显日方履职疏漏的是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
2025年11月,哈尔巴岭作业现场就曾发生日方人员中毒事件,一名日方工作人员接触毒剂后手部灼伤中毒。
时隔半年,2026年5月再度发生同款炮弹破损、毒剂外泄事故。
两次高度相似的事故,足以证明日方从未复盘整改安全漏洞,作业流程、人员防护、现场管理均存在系统性缺陷。
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设备老旧不更新、安全培训不到位,是事故频发的核心原因。
日方自身履职不力,却试图通过舆论提问转移视线,转嫁自身责任。
从现场应急抢险、毒污消杀,到伤者医疗救治,在日方履职缺位的情况下,中方主动兜底现场安全与人员救助工作。
中方在整场事件中的处置,始终恪守双边协议与人道主义原则。
日方将自身履约失误造成的人员受伤,包装成需要中方回应的舆论问题,本质是颠倒黑白的舆论博弈。
埋藏在中国土地上的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的遗留恶果。
时至今日,日遗化武早已不是单纯的历史问题,而是持续威胁中国民众生命安全、破坏区域生态安全的现实隐患。
所谓日方人员受伤需要中方表态的提问,本身毫无合理性可言。
日方与其耗费精力制造舆论话题、规避自身责任,不如正视历史罪责、履行国际义务。
加快化武销毁进度、完善安全作业规范、补齐履职短板,才是日方需要直面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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